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006|回复: 0

[打拐成果] 拐卖儿童 河北巨鹿两名“90后”各领刑十二年

[复制链接]
亲亲碰嘴鱼 发表于 2012-4-23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威县发生两起抢夺儿童事件》追踪  燕赵都市网邢台电(记者张会武)本报2011年持续关注的河北省邢台市威县接连发生儿童被抢事件目前进入司法程序。22日记者获悉,拐卖3岁男童胡某的两名巨鹿“90后”,日前被威县法院各自宣判十二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农历七月份,1991年出生的巨鹿县堤村乡小王路村人刘根柱因没钱花,找到同村人杜宇川预谋去抢个孩子卖。2011年8月14日下午,杜宇川驾驶自己的摩托车驮着刘根柱从巨鹿县堤村乡小王路村出发向东走,经过广宗县来到了威县贺营乡许官营村一东西街时,发现骑着童车的胡某某(2003年10月29日出生,女孩)和胡某(2008年5月1日出生,男孩)在街上玩儿,附近没有大人,杜宇川便把摩托车停下,刘根柱下去抱起胡某跑上摩托车,两人迅速逃离。
  之后,刘根柱、杜宇川带着胡某在平乡县城租了一处房子住下,杜宇川为卖掉胡某让其朋友张耀找买主,张耀找到其同学刘京京帮忙,2011年9月13日张耀和刘京京通过孙娜以5万元的价格将胡某卖给平乡县河古庙镇高张村的张书巧。刘根柱、杜宇川共得款3万元,张耀和刘京京各分得1万元。
  2011年10月30日,张书巧主动将胡某送到平乡县公安局,当日,胡某被其父母领回家中。
  威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无视国法,以出卖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使用暴力强行将被害人抢走,后将被害人通过他人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被害人长达70余日与家庭骨肉分离,直接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一时造成社会恐慌,对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强抢儿童犯罪的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被告人杜宇川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根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杜宇川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以违法所得购买的北京吉普213汽车一辆及作案工具中华狼牌125型摩托车一辆,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刘根柱、杜宇川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http://yanzhao.yzdsb.com.cn/system/2012/04/22/011687665.s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9-25 03:06 , Processed in 0.03647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