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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广西改进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发现流浪儿童必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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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5-17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新闻网讯(记者 梁园)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今后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和乞讨人员的救助、保护、管理等工作,让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减少街面流浪乞讨,主动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逐渐让街面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不再有。  【主动关怀】
  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对流浪未成年人要优先保护。《意见》中指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要变“自愿受助”为“主动救助”,对于在街面流浪的未成年人,要进行主动干预。救助管理机构增强街头巡查,主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到市民报告,第一时间前往救助。如果遇到不愿意到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有耐心并善意地引导说服,或组织社工、志愿者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劝导和救助服务,要建立服务档案。
  流浪未成年人进入救助站后,救助站除了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救助站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对严重不良行为的,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等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在全区率先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并引入社工化辅导理念。

【授人以渔】
  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
  《意见》指出,除了民政部门外,有关部门也要主动开展保护救助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公安机关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同时公安部门要保持“打拐”高压态势,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职业培训,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补贴,鼓励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参加1-2个学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对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的免费职业介绍,加强就业咨询和指导,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适龄流浪人员。

【人性化管理】
  受助人员分类管理
  今后的救助工作将更加人性化。《意见》提出,救助机构要对救助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救助站里,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的原则进行居住管理;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等。
  《意见》中指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区县级以上救助管理机构覆盖率达到70%,新增床位1500张;区域性中心县城和与邻省、邻国有交(边)界的县城都要依托救助管理站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机构。没有救助管理机构的地方,当地民政部门要负责救助。
  对于受助的人员,民政、公安部门要帮助他们尽快返回家乡。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救助保护对象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

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20517/newgx4fb42af6-526680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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