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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广西“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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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败 发表于 2012-5-27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要变“自愿受助”为“主动救助”。近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及乞讨人员救助保护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主动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并引入社工化辅导理念。

在南宁一些繁华的广场街道路口,不时会发现有流浪未成年人的身影,他们或在乞讨或和流浪的成年人一起卖艺为生,他们习惯过流浪生活而不愿意前往救助站接受救助。《意见》提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保护救助要变 “自愿受助”为“主动救助”,对在街面流浪的未成年人,要进行主动干预。救助管理机构增强街头巡查,主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

民政等部门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中发现,有些流浪儿童流浪久了,染上了不良的社会习气,根本不愿意接受救助,他们被送到救助站后,或打砸玻璃,或打伤同龄人。针对这些情况,《意见》提到,如果遇到不愿意到救助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有关单位要有耐心并善意地引导说服,或组织社工、志愿者对其进行一对一的劝导和救助服务,要建立服务档案。流浪未成年人进入救助站后,救助站除了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

《意见》还提出,救助站要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对沾染不良习气的,通过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矫治不良习惯,纠正行为偏差;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教育。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等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将在全区率先开展教育矫治工作,并引入社工化辅导理念,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和社会做好准备。

对于社工化辅导理念,记者从南宁市救助站获悉,南宁市已经起步实施了该项工作,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缺少人才等,社工化辅导工作还需一定时间。

对一些利用未成年人进行乞讨、卖艺等行为,自治区也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由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要进行调查、甄别;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将未成年人护送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同时,公安部门要保持“打拐”高压态势,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

另外,将由民政部门接送流浪未成年人回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告别流浪、回归家庭。因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符合安置条件的,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

自治区还要求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救治急病流浪未成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为救助保护对象提供庇护、饮食、衣被等帮助。(记者吴福大)

新闻链接:http://gx.people.com.cn/n/2012/0527/c179430-1708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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