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作为全国律协推进中国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专业委员会,在2010年、2011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开展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评选活动,并将评选出的十大事件向社会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2012年六一儿童节前夕,该委员会第三次对2011年6月-2012年5月期间国家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未成年人事件进行了梳理,评选了近一年来“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借此机会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张雪梅。两位专家们就现阶段的儿童所面对的“留守”、“家庭暴力侵犯”、“性暴力侵犯”等社会问题的进行了分析。
留守儿童日记引发的思考
2012年2月,贵州省安龙县万峰湖镇毛草坪小学26个平均年龄只有9岁的留守儿童,用他们的220篇日记、21幅画、12封写给爸爸妈妈的信,汇聚成书——《中国留守儿童日记》。这本书的作者,不是中国留守儿童之痛的旁观者、俯瞰者、恻隐者,他们是当事人、亲历者,因此,无论对于社会上关爱留守儿童的大众或者是教育机构,甚或是政府机关,这本书都提供了一个直面、了解这个特殊群体的窗口。该书出版后,迅速引起巨大反响,留守儿童们生活的真实状况再次引起了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上述事件在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评选的“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中名列第八。在解释该事件为何入围的背景上,佟丽华给记者引用了一串数据,根据全国妇联调查数据,全国留守儿童人数约为5800万,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佟丽华认为:“留守儿童群体当中普遍存在的物质匮乏、亲情缺失、失学严重、安全隐患、心理压抑、沾染不良行为等等现象,日渐成为转型时期的中国不可回避的严肃课题。中国留守儿童问题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为了更好地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建议从以下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加快农村发展,促进农民就近就业。二是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家庭的保护力度,尤其是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力度。三是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应加大对进城务工子女在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力度,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农村女童更易受家庭暴力侵犯
“这些年,家庭暴力对留守儿童,尤其是女童的侵犯也不容小觑。”张雪梅告诉记者。
在她对2008至2011年媒体报道的300个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侵犯案例所做的调研中,55%的案件发生在农村,53.34%的案件发生在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家庭和父母结构发生变化的家庭以及非婚家庭。可见,流动留守儿童和非婚生子女以及单亲、继亲家庭等家庭背景发生变化的未成年人更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10周岁以下的受暴未成年人占77.46%,受暴女童占55.33%,比男童高出10.56%,在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女童又占到63.98%。年龄小、体能弱、身体反抗能力小的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其中女童比男童更易受到家庭暴力。
之所以农村属于高发区,张雪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受教育水平以及传统的观念有关,如父母认为‘有权教训孩子,打孩子是常事’、‘自己的孩子打死也没事’、‘孩子是自己的’、‘管教孩子别人管不着’等等,甚至在孩子发生严重伤害或死亡后,也毫无悔意和无悔改之心;另一方面也与农村的一些陋习、封建迷信有关,如重男轻女导致的对女童施暴,为传宗接代导致的遗弃、出卖女童或收买被拐卖男童、迷信处女情结强奸女童等等。”
此外,张雪梅表示了对儿童遭受性暴力的担忧,从她调研案例中暴力形式的统计看,针对未成年人身体的伤害,占65.33%,遗弃不养、家庭拐卖和性侵害的比例相差不多,分别占12.33%、11.67%、10.67%。
张雪梅告诉记者:“一般人会认为家庭性侵害案件主要来自再婚、收养家庭,但是在调研中发现,在32件性侵害案件中,24件是监护人实施的,生父实施的性侵害案件和继父养父实施的性侵害各占一半,因此原生家庭的性侵害案件应当引起关注,这类生父实施性侵害案件主要是生父平时就有恶习、一时性冲动、还有迷信等原因。8件其他人员实施的性侵害中主要是母亲、叔叔等其他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类型除了强奸外,还有生父母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伤害。”
儿童受性暴力侵犯应引起重视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曝出多名公职人员参与嫖宿幼女的丑闻。在今年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评选的“2012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中,也还收录了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陕西嫖宿幼女案。
2011年9月,陕西略阳一所中学12岁的初一女生,被本校初三学生高某带出后,在宾馆内开房。2011年9月18日,略阳县郭镇西沟村原村支书魏某在宾馆内与该女生发生了性关系,10月11日晚,郭镇两名干部在酒店内与这名12岁女孩先后发生性关系。该县20岁的程某伙同县一所中学的初三女生高某和15岁的王某,在学生中物色合适的介绍卖淫目标,其从中收取中间费。当地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对对方未满14周岁的了解情况、对方是否自愿、有无收取钱财,这些涉及到对案件的定性。2011年10月28日,该县公安局以嫖宿幼女罪将魏某(原西沟村村支书)、赵某(原郭镇干部)、蒋某(原郭镇干部)、孙某(农民)、林某(十天高速某施工队负责人)、赵某(农民)刑事拘留,以介绍卖淫罪将程某刑事拘留。
佟丽华表示,“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就曾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很多法律专家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因为设置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令人遗憾的是,同样的案情却在不同地区相继上演。”
“法律规定,凡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均将收到刑事处罚。但其中分为两种刑罚,一种是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种是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最高刑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奸淫幼女的行为与嫖宿幼女的行为两者实质上并无不同。《刑法》之所以规定奸淫幼女罪,目的是为了保护幼女的身心健康,因而对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予以严惩,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支付了金钱另当别论。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并且给更为恶劣的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恶性案件留出了从宽的口子。”佟丽华认为目前在处罚儿童受性暴力犯罪,法律上存在一定的困境。
“不管是从法律规定的矛盾来看,还是从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多发性和打击行为人、保护幼女所需要的力度看,都应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嫖宿幼女的行为一律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佟丽华建议道。(记者 吴平)
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事件
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
2、 校车事故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出台
3、 国务院颁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儿童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4、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八部门联合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
5、 免费午餐计划促进政府决策
6、 佛山女童小悦悦遭碾压18路人无人援手案
7、 陕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被定性为嫖宿幼女
8、 《中国留守儿童日记》引发思考
9、 广州7岁女童饥饿跳楼觅食案
10、 中学生偷换升旗仪式演讲稿抨击教育制度
来源链接:http://news.jcrb.com/jxsw/201206/t20120601_875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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