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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陈士渠 官要这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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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6-16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士渠(图/本刊记者 梁辰)
  在中国,很难想象会有一位中央级的官员,像全国打拐办主任陈士渠那样亲民、热心、有作为、敢担当;更让其他官员难以效仿的是,通过互联网,陈先生已经将工作深入到了五湖四海的民众中,真正做到了为民众服务。
  在他贴着“公安”、“打拐”标签的微博上,人们看到最多的,就是一张张孩童的脸庞。“已部署当地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已要求当地公安机关尽快查明孩子下落”,是他最经常的说法。去年一年,他微博搜集了2000多条有价值的线索,有差不多45万人联络过他
  他创造性地执行中央和公安部领导的指示,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在打拐专项行动和反拐综合治理中做出了突出贡献。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亲手为他颁奖……
  “为什么我们这么努力地开展工作?因为确实能救很多人。” 陈士渠喜欢这样的自问自答。不仅解救儿童,他还在微博中传授预防经验。“女青年要增强防拐意识,并非‘天下无贼’,人贩子可能离你并不遥远。”

http://biz.timedg.com/2012-06/15/content_106240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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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6-17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用爱心点亮宝贝回家的路,让天下无拐。宝贝回家志愿者和陈主任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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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2-6-18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宝贝回家志愿者和陈主任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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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6-18 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宝贝回家志愿者和陈主任一起加油!!! 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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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6-1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定罪界定欠明确

《刑法》第241条,收买多名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以及解救之后再次收买应当追究刑责。   这个文件应该说是,对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哪些应该追究责任,哪些情况不应该追究,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界定,这个可能对以后我们面对这块问题在执法的时候标准就比较明确了。视频http://society.kankanews.com/fazhi/2012-06-19/12329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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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6-1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卖亲生子女 非法收养贩卖现象突出

本帖最后由 上海月月 于 2012-6-19 23:12 编辑

视频 http://society.kankanews.com/fazhi/2012-06-19/1232653.shtml出卖亲生子女,当我们以为这些被拐卖的孩子都是被哄骗、偷盗、强抢而来之时,才恍然发现他们中的很多竟源自亲生父母的出卖,当拐卖掺杂了出卖骨肉的交易,这些父母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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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海连云 发表于 2012-6-20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出卖自己亲身子女的,应该在法律上有个说法!不能把亲身骨肉当成商品,应该同样按刑责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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