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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五年成就:立法参与 源头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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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盈盈 发表于 2008-10-25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明确“提请审议机关或起草单位为国务院(全国妇联)”。在经过10省市实地调研,与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编写几十万字修法论证材料,召开多个研讨会、论证会后,十几易其稿,形成了全国妇联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强化了政府的执法主体地位,规范了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的职能,从妇女的六大权益领域以及法律责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补充完善。这一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妇女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是妇联组织维权工作实现突破性进展的重大成果。

  5年来,全国妇联还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关于家庭保护等多条建议被采纳;参与物权法的制定,关于“集体成员依法定程序做出的决定侵害部分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建议被采纳;参与就业促进法起草,关于增设“公平就业”专章的建议被吸收。此外,在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禁毒法、农民权益保障法等重要法律的起草与修订中,全国妇联都积极建言献策,切实从源头上协调了男女两性利益关系。还主动参与国务院2008—2013年立法规划的制定,尽快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建议引起各方高度重视。在地方,各级妇联积极推动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相关法规列入地方立法规划。截止目前,有25个省区市专门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20个省区市修改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在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方面,全国妇联针对农村妇女、进城务工妇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状况和维权需求开展专项调研,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推动将“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参与制定预防和打击拐卖国家行动计划;联合多部委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就水库移民扶持政策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向中央和有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切实维护了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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