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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亲线索] 六岁儿子放学后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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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荫 发表于 2008-10-28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六岁儿子放学后丢失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8日07:40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郑昊】 一名外地来津女子在上学前班的6岁儿子丢失后,将某小学告上了法庭,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本市红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一审驳回了原告要求学校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判令被告给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

  外地来津的张女士育有子女两人,其女小容在某小学上学,其子小龙于2004年5月至2005年6月,也在该小学上学前班。小龙放学后,有时等候姐姐一起回家。

  由于姐弟俩放学时间不一样,张女士为保证放学后能接送儿子,就将卖菜摊设在了学校门口。但后来,张女士的摊位搬离了学校门口,学校即与张女士协商接送事宜。此后,小容书写了放学让小龙自己走的书面材料,张女士在该材料上签名后交给学校,但该材料上没有日期。2005年6月的一天,中午放学后,小龙没回来,张女士经四处寻找未果,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小龙失踪,法院于2007年12月宣告小龙为失踪人。

  张女士表示,她为小龙向学校交纳了管理费和保育费,学校应对其孩子的丢失承担责任。于是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0万余元和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

  张女士在庭审中表示,双方曾约定,小龙放学后,由学校交给姐姐小容,然后由姐姐将小龙带到她那里。由于学校未将小龙交给姐姐,致使小龙失踪,学校应赔偿损失。而学校表示, 学校曾多次就张女士接送子女的问题与她协商,特别是她的摊位搬离学校门口后,学校再次找到她,要求确定接送子女事宜。因此,张女士书写了放学后让小龙自己走的书面材料,而且她自己在该材料上签了名。由于张女士疏于监护,导致其子放学后走失。该走失事实发生在放学期间,并非是在学校发生人身损害的结果,因此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张女士表示,该材料是在其子女丢失后所写,她不识字。而且该材料没有书写时间,不能反映客观真实情况。庭审中,法院征询张女士“是要求学校承担违约责任,还是承担侵权责任”时,张女士表示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由于原告选择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之子丢失是否系被告侵权行为所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客体范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子的上述权利系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侵害,故其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考虑原告之子丢失,确实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损失,因此学校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为宜。

  专家观点

  契约要严谨

  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认为,学龄前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较差,特别需要照顾和监管。因此,不管是在家庭中,还是在学校,都不能让他们失去监管。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当孩子脱离家庭监管时,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签订契约性的东西,以保护孩子。而且这些契约性的东西,要加以规范,不能有盲区,更不能造成责任不清。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出现孩子一个人脱离监管的情况,否则就可能出现意外。

http://news.sina.com.cn/c/2008-10-28/074014640516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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