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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鹏:应依法对遗弃亲子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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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败 发表于 2012-6-26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刘鹏  6月24日早上5点28分,有山东济南市民报警:在经十路和谐广场西侧的一个过街天桥上,躺着一名弃婴。槐荫巡警大队二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只见小家伙正躺在一床小被子上,不停的哭闹。而医生说,这是一名不满周岁的女婴,患有轻度的黄疸病症,并无其他大碍。(齐鲁网相关新闻:济南一不满周岁女婴被弃天桥 棉被上哭闹引来市民
  对遗弃行为,我国的法律是明确的,比如刑法第261条规定了遗弃罪,即“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而相关的法律,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责任。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遗弃婴幼儿的事件很是多发,分析其中原因,一方面无疑是一些年轻父母,特别是婚前产子的年轻女孩,法律与责任意识淡漠,造成无力抚养,或者因病无力救治,从而遗弃。甚至发生过多起母亲产子之后,亲自缢死孩子的事件。另一方面,无疑是法律在落实的过程中,打了折扣。比如济南这名弃婴被发现之后,警方和相关方面对孩子做了送医检查和办理福利院入院手续,而对婴儿为何被弃,其父母是谁,却显然不够重视。如此发现弃婴就送福利院,而不当重要案件追究婴儿来源的法律执行,显然让一些不负责任的父母多了一份侥幸之心。
  养老是子女们的应尽责任,抚小同样是父母的义务。人们常说“虎毒不食子”,又说“孩子是父母身上掉下来的肉”。做为父母等监护人,对有病甚至有缺陷的孩子,岂能随便遗弃?生而不养,病而不治,一弃了之,如此父母与禽兽何异?
  当然,杜绝一些不负责者遗弃婴儿、抛弃亲生子的行为,有赖于人们特别是年轻父母责任感、担当感的提高。但在此之前,法律做为一种基本的人类行为规范,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对发现的弃婴的来源、父母等监护人进行立案查找,然后责令其尽养育责任,拒不承担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甚至依刑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也唯有如此,才能培育起一份母尽其义、父尽其责的良好社会人伦环境!

新闻链接:http://pinglun.iqilu.com/yuanchuang/2012/0626/1257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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