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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弃婴现象严重 民政去年接收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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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绿荫 发表于 2008-10-30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乌鲁木齐弃婴现象严重 民政去年接收逾百

http://news.QQ.com  2008年10月29日11:43   亚心网  张晓洁  我要评论(0)


27日19时许,记者见到这个女婴时,她已在江苏东路一家饭馆内。曹女士说,是好心市民把孩子抱到饭馆里面取暖的。
  在女婴的身上,记者看到一张卡片,上写母亲名叫朱爱玲,孩子是名女孩,出生时间为10月27日12时20分,体重1300克。卡片上没有接生医院的名字。

20时许,在新市区警方和民政部门的协调下,女婴被送往友谊医院救治。

“这是一个早产儿。”28日,友谊医院儿科主任邹枫说,根据体重判断,孩子应该在28周至30周大。由于早产儿发育不成熟,目前情况仍不容乐观,他们将时刻监测孩子的状况。

弃婴数量在增加

友谊医院是首府惟一为进入乌市儿童福利院的弃婴进行体检的医院。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已为不同部门送来的60名被遗弃的孩子做过检查和治疗。

友谊医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其中最大的七八岁,最小的出生几小时。“女婴数量多于男婴,90%以上的弃婴都存在缺陷。”这位负责人说。

据统计,2007年仅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就接收了100多个弃婴,是该院建院60年来最多的一年。事实上除了由民政部门收养的弃婴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弃婴由市民直接收养。

友谊医院的医生分析,大部分弃婴都患有疾病,通常是因家庭无法承担孩子的医疗费用才遭遗弃的。

执法较难惩处少

“婴儿本无任何独立生存的能力,亲生父母却因某些原因把他们一丢了之,这种行为无疑应受到谴责和惩处。”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心理学副教授蔡浩说。

然而记者在网搜索发现,目前全国仅有5例因遗弃婴儿受到法律惩处的案件,责任人被判处6个月到两年有期徒刑。

新疆万和律师事务所郭金声律师说,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收养法》对遗弃罪有明确规定:亲属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拒绝扶养者,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不过执行起来有难度。”郭金声说,“弃婴者一般事先都有充分的准备,遗弃现场很难找到目击者或其他证人,弃婴的身份往往又难以确定,公安机关很难找到弃婴者,并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

婴儿被弃事件频发

1月28日16时,乌市乌奇公路人民公社大桥下,发现一个弃婴。市民将弃婴送到派出所后,值班民警立即驱车将孩子送往阜康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3月3日18时30分,一名患病男婴被遗弃在乌市河南东路一家医院供应室的楼梯间里,男婴患肺病等疾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4月21日18时左右,乌市团结路附近垃圾箱发现一名刚出生的死亡弃婴。

10月17日,一名女婴被发现在乌市北门群艺馆车站附近,警方赶到现场时,女婴已经死亡。
http://news.qq.com/a/20081029/0020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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