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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买卖儿童 面临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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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7-7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按拐卖儿童罪处罚难界定
  收买被拐孩子,买主往往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据警方介绍,被拐儿童往往成为“黑户”。买方与孩子亲生父母只想到了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根本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忽略了孩子受到的伤害。
  本次行动中,参与拐卖儿童的郭艳芳、史淑萍和张某等嫌疑人在接受警方讯问时,均称不觉得自己的行为违法,竟然反称觉得自己是在帮想要孩子的人做好事。而买方及孩子亲生父母也只想到了自己的需求。
  据警方介绍,被拐卖儿童大多成为“黑户”。拐卖对孩子造成的伤害,都被买卖双方忽视了。
  目前,国家在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基础上,也日益加大对买方的打击力度,但因法规不够完善,民俗、需求等诸多原因的存在,未来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一名被拐孕妇的孩子如果生下来,将卖给平乡当地人
  没有出生证明被拐儿童多成“黑户”
  被拐孕妇不与人交流只称“想家”
  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沙某时,在其暂居地解救了一名怀孕9个月的被拐外地孕妇。她已到当地一个半月左右,她的孩子生下后将卖给当地人。
  7月3日凌晨,记者在平乡县人民医院见到这名孕妇时,她正侧躺在病床上,瘦弱的身体使肚子显得特别大。她面色黧黑,拖着两股长辫,一双眼睛木然地看着前方。不管怎么询问,女子只是摇头,或说“听不懂你说什么”。
  当记者问她是否想家时,她的眼睛微微亮了,缓慢地吐出两个字:“想家。”此后,她自己坐起来,左手捂着脸,露着左胳膊上6处烟头烫的伤痕,便再也不说话了。
  多名嫌疑人不知拐卖儿童最高可判死刑
  54岁犯罪嫌疑人张某称,她找买家,“是在诊所里遇到了一个孩子,家里穷,养不起,让帮着找人把养(抚养)。”事成后她收了诊所给的一些“电话费”,有一次有2500元,不知道这是犯法的。
  33岁的犯罪嫌疑人郭艳芳称,她曾遇到过一个经济条件比较差的孕妇,对方想把孩子生下来给别人养育,“正好邻居的一亲戚想要个孩子养,我就帮着捎了个信儿。”另一名嫌疑人史淑萍的说法与此相同,称直到被抓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我真是后悔,不该这样帮人寻的,不该这样。”
  事实上,拐卖儿童将承担沉重的法律成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表示,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组织策划者、多次参与者、拐卖多人者或者具有累犯等从严、从重处罚情节的,必须重点打击,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乃至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被拐儿童受的伤害往往被买方及其亲生父母忽略
  “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有的是有子无女,有的是有女无子,还有的是不能生育孩子。”平乡县公安局副局长闫须利说,因为不能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资料,这些拐卖的儿童大多成为“黑户”。
  近年,公安机关为了打击拐卖儿童等违法行为,对孩子上户口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不符合要求的孩子没有户口,到了上学、就业时无法提供证件,这对孩子的伤害极大。”
  打拐行动开展后,被解救的儿童被送往当地的民政机构,如果不能找到亲生父母的,将由福利院照顾。“买方与孩子亲生父母只想到了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根本没有考虑到孩子的成长,忽略了孩子受到的伤害。”河北省社科院研究员王义豪表示,社会各界应该给予被解救儿童更多的关爱,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避免给他们造成更多的伤害。
  打击买卖儿童面临着法律困境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加大对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所以,对侵犯妇女儿童权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翠双说,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要从买方、拐方、卖方三方面同时加大力度。
  出卖亲生子女是否按拐卖儿童罪处罚难界定
  程翠双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这就意味着,拐卖儿童犯罪中,“如果卖方是以盈利为目的将孩子托付他人,就构成了犯罪,应当追求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发出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其中明确提到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按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但也有孩子亲生父母称自己是因为家庭经济条件差、养不起孩子等理由,把孩子给别人寄养。”程翠双说,关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好界定,所以,有些案子按遗弃罪处理,甚至行政处罚处理,法律威慑性弱了很多。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如何切实打击真正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尚需探索。
  收买被拐孩子买主难被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打拐亦是如此。”程翠双说,在打击拐卖儿童中,对买方的打击力度也应该随之提高,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买卖儿童的犯罪链条。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意见》要求,要注重铲除“买方市场”,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依法追究。
  但按照我国法律对收买被拐儿童罪的规定,如果买方在解救被拐儿童时没有阻拦,而且没有虐待收买来的儿童等情形时,可以不追究收买方的刑事责任。“这样就容易导致一些人抱有收买被拐儿童,只要不虐待也不阻拦就没事儿的心理。”事实上,很多买方对孩子很好,也不阻拦解救,因此相关部门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程翠双认为,只要是收买了被拐儿童,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有利于铲除“买方市场”。
  此外,一些收买被拐儿童的家庭,在孩子被解救后,希望能继续抚养孩子,“根据相关规定,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就是为了让收买方人财两空,以打击买方市场,尽量减少和断绝拐卖儿童的案件发生。”程翠双说。但因法规不够完善,民俗、需求等诸多原因的存在,杜绝拐卖儿童,显然还有一段路要走。
来源链接:http://heb.hebei.com.cn/system/2012/07/07/0119562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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