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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成果] 多次拐卖妇女30多年后落网 依据33年前刑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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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7-23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福州新闻网讯 永泰男子李某顺在1979年多次拐卖妇女,1980年被当地公安机关批捕,但随即潜逃,“消失”了30多年。就当许多人以为李某顺的案子已过了追诉时效,他可以逍遥法外时,去年李某顺落入法网,今年3月他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原来,根据我国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该案应依据1979年版的《刑法》进行判决,其中有规定,像李某顺这样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979年5月,永泰男子李某顺的朋友从江苏带了一名已婚女子杨某凤来到李某顺家。随后,李某顺将杨某凤卖给同乡薛某礼为妻,从中赚取好处费30元。之后,李某顺觉得“卖女人”来钱容易,于是他于1979年5月至9月间,先后5次,从朋友处拐骗多名女青年到永泰贩卖,获利1040元。1980年2月,李某顺被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但狡猾的李某顺却从此“消失”,潜逃至外地。

  警方并没有放弃对李某顺的追捕,多次找到李某顺的家属进行劝说。2011年10月18日,李某顺终于顶不住压力,从广西回到福建永泰投案自首。2012年3月,李某顺因拐卖人口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据介绍,李某顺的这个案子时隔33年才判决,应根据我国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依据1979年版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李某顺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虽然当时刑法的第七十六条有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但其中的第七十七条又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因此,虽然本案经过了33年,但由于李某顺在案发次年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该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李某顺至今依然要为当年的犯罪行为负法律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王杨林 通讯员 陈航岚 林睦泰) (来源:福州晚报)http://news.sohu.com/20120723/n348777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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