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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送私生子收两万“营养费” 男子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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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7-2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天津北方网讯:一名已婚男子和同居女友生育了一个男孩。由于经济拮据,该男子将孩子送予他人,并接受了“营养费”。日前,本市静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是送养,而非出卖,并判决其行为无罪。但由于该男子将同居女友打成重伤,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
年近40岁的男子王某已有家室,但他却和比自己小很多的外地女孩小芹非法同居了。2007年8月,小芹生下一个男婴。但是,因为经济上比较拮据,连房租都付不起,而且王某的家人也不同意养这个孩子。于是二人商量将孩子先送到王某的舅舅家养着,等孩子四五岁的时候再接回来。而王某却给一名护士打电话,让她帮忙把孩子送出去。后双方见面,要孩子的人对王某说:“看你的样子,感觉挺难的,我们给你点‘营养费’。”王某对这个人说:“我这不等于把孩子卖了吗?”而对方表示:“这两万元钱只是给你们补补身子。希望你以后不要来看孩子。当天回到家后,王某把钱给了小芹,并告诉她这是人家给的营养费。此后,她一直认为,孩子在王某的舅舅家。
2008年3月的一天,王某和朋友一起喝酒,很晚才回家。小芹怀疑王某在外面找女人了,为此两个人吵了起来。暴怒之下,王某狠狠地踹了小芹一脚,造成其脾破裂,并做了脾摘除手术。2011年10月,小芹与王某再次发生矛盾后报案。同年10月27日,警方将王某抓获归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迫于生活困难,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虽然收取了收养人给付的两万元“营养费”,但不是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其行为不符合“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王某故意伤害同居女友,致其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链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7/27/16353167_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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