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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晋宁杀人嫌犯无悔意 拒绝向被害人家属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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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7-29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庭审现场 央视截屏
7月28日,云南晋宁5·07系列杀人案在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任东摄
资料图:多名家长自发印制了寻找失踪孩子的信息(5月8日摄)。

新华网昆明7月28日电 (记者 伍晓阳)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对陆家龙、刘荣、谢海俊、胡兴越、李桐、陈涛、管艳传、马云龙、刘熙、采云伟、韩耀共11名受害人采用双手或胶带勒扼颈部的方法致其死亡,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破案后,公安机关在张永明住处、晋城镇西门村附近一枯井及一圆形水坑内等地,分别找到了11名被害人的部分尸骸、衣物及随身物品。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核实的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物证指认笔录以及被告人张永明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了解,张永明是云南晋宁人,男,1955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独自居住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委会南门大村225号。此前在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指出:张永明作为具有完全认知及控制能力的成年人,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过刑罚,对故意杀人行为的社会后果及法律后果有清楚认识。刑满归乡后的张永明,村委会给他分了田地,政府为他办理了低保,但他不思悔改回报社会,反而变本加厉以怨报德,冷酷并疯狂地报复社会。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永明没有表示出丝毫愧疚和后悔,并拒绝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

昆明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永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张永明杀害11名被害人并分尸,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不可恕、法不容留,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张永明依法予以严惩。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链接:http://www.cqcb.com/cbnews/gngjnews/2012-07-29/1256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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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2-7-29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案犯张永明一审被判死刑

 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宁县“5·07”系列杀人案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张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11名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今年5月,有媒体曝出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有多名男子接连失踪。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先后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以及由公安部领导带队的案件督察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5月23日,晋宁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和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赵会云被免职,随后又有10名警员被追责。
  经过20多天的缜密侦查后证明,当地男子张永明涉嫌故意杀人,有11名男性遇害。随后,张永明被依法逮捕。
  张永明系晋宁县晋城镇南门村人,现年56岁,1979年曾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多次减刑,张永明于1997年出狱返回晋宁老家。
  警方侦查,自2008年以来,单身独居的张永明在其居住地附近行人稀少的路段,趁人不备,对单独行走的受害人实施暴力袭击,致受害者死亡后,通过碎尸、焚烧、掩埋等多种方式销毁罪证。
  据了解,案件告破后,法院与公安部门及时对接,进行了大量紧张有效的准备工作,于短短两个月后,即开庭审理了此案。
来源链接:http://news.youth.cn/gn/201207/t20120729_23019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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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2-7-29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云南晋宁连环杀人案追踪:12名民警被追责新华网昆明6月9日电(记者周洪鹏、王研)记者9日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获悉,云南晋宁系列杀人案责任倒查工作已经结束,12名责任民警被追责。
云南省晋宁县晋城镇发生多人失踪案件后,公安部和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安部专门派出刑事专家工作组和案件督查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侦办和责任追查工作。经连日紧张工作,目前该案责任倒查工作已经结束。
按照认定的责任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经云南省公安厅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对12名责任民警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对前期已被免职的晋宁县原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达琦明和原晋城镇党委副书记、晋城派出所所长赵会云分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开除、开除党籍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张平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对晋城派出所教导员李红明、副所长田春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晋城派出所副所长杨志、黄毓林和民警陈华云、田坤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城派出所民警张芮、陈跃飞、李加平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实习编辑:许轲)
来源链接:http://news.cn.yahoo.com/ypen/20120729/1208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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