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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自古均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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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8-11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拐卖妇女儿童是一种恶性程度很高的犯罪。罪犯通常是以欺骗、利诱、绑架、胁迫、麻醉等手法,以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作交易来牟取非法利益的。这种犯罪还衍生出了强奸、贩卖人体器官、组织卖淫、重婚等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性非常大。因此,古今中外都把它列入了严厉惩处的范围。
在可以考证的法制史上,拐卖妇女儿童无不被处以重刑。汉代竹简《二年律令》中规定,拐卖人口罪当磔。唐、宋、明、清等朝代的法律对拐卖人口或处以极刑,或发边充军。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的情节严重,是指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等情形之一的。本案中的其中3名被告人,因情节严重,法院都在10年以上量刑。
拐卖案件通常是欠发达地区的妇女被出卖到发达地区,这种犯罪是多个环节形成的流动链,这根流动链的最底端是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地区的妇女。作为被害人,她们自身所存在的弱点也是不可忽视的。例如有的妇女胆小懦弱,缺乏个性和主见。遇到恐吓或威胁往往不敢呼救、反抗,结果含恨就范。有的妇女作风轻浮,贪图享受,渴盼改变生活环境,人贩子往往投其所好,稍加诱惑便中套。有的妇女或急于找工作,或急于摆脱眼前的困境,结果不法分子乘虚而入。特别是原本是被害者的被拐卖妇女,曾经有过生育史或者婚姻史,因法制意识淡薄,最后变成了重婚罪的犯罪主体。这样的结果,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纵观本案,购买妇女的下家扮演的同样是不光彩的角色,对于这类犯罪行为,他们不但不揭露,还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犯罪行为,为该犯罪链条的畅通提供了便利。须知《刑法》第241条还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也是一种犯罪,也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然,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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