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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刑法规定追诉时限 拐卖案嫌疑人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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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2-9-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龙正刚)近日,施秉县检察院对县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拐卖妇女犯罪嫌疑人罗应州、吴学忠、唐庆碧、刘世刚等人,因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成为该县因追诉时限问题而不予批捕的首例案件。  经审查,施秉县马溪乡37岁的受害妇女张羽荣,于2011年6月22日下午到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在16岁那年被本寨人刘世刚等人拐骗到浙江卖与他人为妻。公安机关审查后,于当月28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罗应州、吴学忠、唐庆碧、刘世刚归案后,对拐卖妇女张羽荣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将四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从1991年案发到去年6月22日之前,在长达19年多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报过案,案件明显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限,遂依法对本案犯罪嫌疑人不予批捕,以维持社会稳定。
http://www.fzshb.cn/News/201209/28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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