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542|回复: 1

[各地报道] 两名男子讨薪不成强奸老板女儿后将其拐卖

[复制链接]
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2-10-25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量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赵某某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于是,张、郭商定将赵某某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奸淫了赵某某 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赵某某卖给了陈某。陈某买回赵某某后,赵某某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赵某某年纪小、太可怜,便让赵某某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张某,让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分析】
  张某和郭某为了索要报酬而将赵某的女儿赵某某带到外地非法拘押超过24小时(21天),因此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两人以6000元价格将赵某某卖给陈某,张某和郭某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郭某趁张某外出找买家之际,奸淫了赵某某,但根据刑法规定,此时郭某的强奸行为不单独定罪,而是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形进行处理;陈某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赵某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没有阻碍赵某某回原居住地与家人团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陈某于深夜将张某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构成了盗窃罪。
  综上: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姬正威)http://news.sina.com.cn/s/2012-10-25/183125439495.shtml
为了保证您发布的信息能够及时的得到回复及关注
建议您登陆后进行发帖操作.请点击这里
登陆注册
战士 发表于 2012-10-26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奸老板15岁女儿并卖掉 有理硬是被变成犯罪

资料图片
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张、郭6000多元的报酬一直不付。张、郭二人商量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赵某某骗出强奸后6000元卖掉。张某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盗窃罪,但其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依法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详情见:老板欠薪 俩打工男将其女儿强奸后6000元卖掉)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很小的时候,我们就学过这十六个字。法律是我们这个社会必不可少的,是维持秩序的根本。明确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社会更加稳定。这些年,国家为了普及法律,让人们懂法,付出了很多人力和物力。可是,就是有些法盲,不懂采用法律武器,而是采用自己的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使本来有道理的自己变成了没有道理。文中被拖欠工资的工人本来是有道理的,他们可以采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他们却囚禁了老板女儿,甚至还强奸了她。类似此类因为讨薪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事,在长春也曾发生过。
很早以前,就曾有过祸不及家人这一说法,无论这个老板为什么不给工人发工资,但工人都不应该对其女儿下手,使一个无辜的女孩受到连累,是一个非常卑劣的行为。长春市民陆某说,真是可怜之人啊,必有可恨之处啊!要不到工资本来很可怜,但绑架强奸老板女儿,就是非常让人憎恨的事。
作为长春媒体人,笔者认为遇事都应该冷静合理对待,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做出让自己悔恨一生的事!(王威威)
http://news.365jilin.com/changchun/20121026/399730.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1-25 23:32 , Processed in 0.039830 second(s), 4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