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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有多少孩子可以回来——拒绝儿童乞讨与严惩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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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2-11-14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木鱼的眼泪 于 2012-11-14 20:21 编辑

      朋友,当您把钱递给乞儿,希望帮助他们时,有没有想过,在您转身的刹那,您的爱心立刻会被另一个好逸恶劳、恶贯满盈的人掠夺? 并且在利润的驱使下残害更多的孩子,同时扩大了人贩子的“业务”,使更多的家庭破碎,更多的健康儿童变成残疾。我们给出的钱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犯罪的根源?
  您可能说,看着这些孩子我不能无动于衷,我的良心无法安宁。是的,这些可怜的孩子确实需要我们帮助,但钱只能养肥幕后操控的黑手,膨胀了他们的利欲熏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下一次您再见到乞儿,请不要给钱,打110或民政局电话,把孩子从魔爪下解救出来,同时使这些残害儿童的毒瘤失去耐以生存的根本,还社会一个安宁祥和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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