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的人在外想念你,亲爱的妈妈;流浪的脚步走遍天涯,没有一个家……”虽然陈星的《流浪歌》唱出了流浪者的心声,但大多普通居民对流浪者的印象还停留在街道、风餐露宿等词汇上。一名约12岁的小小流浪者,他不知道自己来自何方,也不知道未来的路将停留在哪里,他闯进了王女士的生活,和王女士共同生活了三个多月,同一个屋檐下的生活点滴让王女士喜忧掺半。
2008年9月23日,这个日子是王女士怎么也忘记不了的。那天,当她打开店门时,一个小孩就躺在她的店门口,小孩名叫小斌。问起家人,小斌一个劲地摇头,他说父母很早就去世了,跟着爷爷四处讨饭。晃荡了好几年,来到了乐清,前几个月与爷爷走散了。
王女士膝下已有子女,丈夫对于忽然闯入生活的小斌比较冷淡,王女士只能将孩子安置在店里。一名姓张的姑娘也向小斌伸出了友爱之手,她主动给小斌辅导功课。流浪期间,小斌曾在一些学校的教室外听过零星的课。这让张老师教起来得心应手。小斌在“私塾”里的学业在不断进步,一口一句“妈妈”叫到了王女士心坎里,这些都让王女士欣慰。
可王女士知道,即使她有意收养,她目前的情况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有人说,王女士收留“脱缰”好多年的孩子,存在一定的风险;还有人说,家人的想法,难道王女士都不考虑吗?而王女士现在最关心的是:如何让小斌像其他孩子一样上学呢?小斌没有户口,“孩子的未来该怎么办?”王女士很揪心。
带着王女士的烦恼,记者咨询了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王女士的爱心,很让人感动,但王女士的情况确实不符合《收养法》规定。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我市救助站、各乡镇的民政事务办也时常接到热心人的救助电话,有关于弃婴的,也有关于流浪精神病人、流浪小孩等的。因为乐清没有专门收留流浪孩子的机构,救助站只能将流浪的孩子送到温州市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暂住。
(记者 冯晓明)
收养条件
2009年1月1日开始,我市管辖区内的收养登记可到乐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具体的办理手续,可咨询婚姻登记处,热线为:620770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