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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女子伙同他人拐卖5名婴儿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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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12-7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劳波涛)   被告人李彩仙在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间伙同他人四次收买、贩卖、中转五名刚出生不久的婴儿,从中获利。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彩仙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2012年2月下旬,被告人李彩仙与西林县的雷祥国(另案处理)密谋,由李彩仙联系婴儿转卖给雷祥国,后被告人李彩仙与云南省广南县一个“客安人”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得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后返回西林县城,雷祥国分给被告人李彩仙1500元。之后,由雷祥国将该男婴拿到广西梧州市岑溪市交给“罗姐”。     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李彩仙事先联系好“客安人”后向雷祥国要20000元去购买婴儿。被告人李彩仙拿钱后独自窜到云南省广南县城,以22700元的价格向“客安人”购买得一名刚出生不久的男婴卖给兴义市的田孟忠、杨仁兴、张贵芬(三人另案处理)。杨仁兴等人又经马建华(另案处理)介绍将该男婴卖给汪启春(另案处理),后汪启春又将该男婴带到湖南省长沙卖给一个不知名的山东女子。     2011年9月间,被告人李彩仙联系得两名刚出生不久的女婴后,再由雷祥国联系杨仁兴来购买。9月的一天凌晨,杨仁兴与黄权彪(另案处理)驱车赶到云南省广南县与李彩仙、雷祥国、幸刚平(在逃)汇合,以12000元的价格成交后,杨仁兴将两个婴儿带回贵州省兴义市交给谢红梅(另案处理)。谢红梅又将该两个女婴转卖到山东省。     2011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彩仙听说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女婴要出卖后,就联系杨显兵(另案处理)过来要。杨显兵、杨仁兴、小琴开车来到西林县与李彩仙会合,后李彩仙带杨显兵等人到西林县的“者莲”(地名)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得一个女婴,李彩仙分得1000元,后杨显兵将女婴带到兴义市卖给山东省德州市的杨德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彩仙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收买、贩卖、中转五名婴儿,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212/07/113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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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2-12-11 13:20
气死人了,。统统枪毙!!!!人类的渣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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