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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持刀闯入民居劫持婴儿 三男子分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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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语盈盈 发表于 2009-1-23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名被告人


     中国法院网讯   1月20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春敏、张廷江、郑曰锰以出卖儿童非法获利为目的,深夜持刀闯入民居将八个月大的婴儿劫持,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被依法判处十到十四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认定,2008年7月10日晚24时许,被告人杨春敏、张廷江、郑曰锰蒙面持刀来到武城县一处砖厂,破门进入张甲、范某的住房,将张乙用刀砍伤(后鉴定为轻伤),抢走张甲、范某所生婴儿小张(2007年9月11日出生)。杨春敏在逃跑过程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郑曰锰劫持张秀越逃跑过程中将其丢弃,后张廷江又赶回现场将小张抱走,多方联系卖掉未果。7月12日、13日,郑曰锰、张廷江分别被警方抓获,小张也被解救。

    本案被告人杨春敏、张廷江在此次判刑前均曾经被判刑、劳教过,郑曰锰就是他们在劳教所认识的“狱友”。2007年杨春敏解教后,一直找不到适当的工作,后听说有人愿意出2万元的高价“收养”男孩,便想起前几天遇到张某,得知张甲和范某有一对十个月大的双胞胎儿子,而且他们两人好像没正式登记结婚,恋情也不被家人认可。杨春敏想,如果抱走他一个孩子,他肯定不敢报警,遂下决心实施犯罪。动手前,他纠集了被告张廷江、郑曰锰,商定了作案分工,又到张甲、范某居住的地方踩点。不料,在犯罪过程中遇到被害人和其他群众的奋力反抗,很快落入法网。

    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出卖后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将婴儿从监护人控制下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三被告人结伙作案,蒙面持刀深夜闯入被害人住宅劫持婴儿,主观恶性强、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严惩。其中被告人杨春敏是组织策划者,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用刀将被害人张乙砍伤,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廷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曰锰用刀将被害人张乙砍伤,将婴儿抱走,也是积极实施犯罪的行为,应予以严惩,同时郑曰锰能够积极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乙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春敏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廷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曰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春敏、张廷江、郑曰锰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中张甲、张乙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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