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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实行首接责任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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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2-12-29 1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26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采取不同方式向社会公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电话,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在接到群众发现流浪未成年人的报告后要立即处置,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繁华街区、地下通道、桥梁隧道、废旧房屋、工地工棚、垃圾站点、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城郊结合部等流浪人员乞讨、露宿相对集中区域的巡查,及时发现和解救流浪未成年人。各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凡接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或者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以及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立即启动失踪未成年人快速查找机制,第一时间出警处置、组织查处、核实甄别、解救送返。要充分利用警务进社区工作渠道,建立社区流浪未成年人发现和报告机制,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威胁、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加强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无力自主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家;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方便其就学、就业等正常生活。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通知》还要求,救助保护机构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相关单位要落实复学、安置、看管等措施。对暂时查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浪人员在城市、城镇重点活动区域的执法巡查,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返家或救助机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流动人口、流浪人员的排查清理,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通知》还向社会公布了监督电话:省民政厅:0851-6745110;省公安厅:0851-11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0851-5360146。(罗华山)
http://www.gz.xinhuanet.com/2012-12/29/c_1142003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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