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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收养制度激活社会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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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1-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前不久河南兰考的一场火灾,让一群生活在特殊“家庭”的孩子们,以最不幸的方式走入公众视野,尤其是7名遇难的孩子,从最初的无依无靠,到遇上“爱心妈妈”的救助,他们稚嫩的生命历经几番波折,无不让观者痛心垂泪。
       目前,对事故的拷问看似呈现出一幅交错不清的图景,而官方的表现不免让人失望。兰考官方认定袁厉害收养弃婴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并坦言曾对她的行为默许且给予帮助。在当地早已颇有名气的袁厉害,究竟是无私的爱心人士,还是违规收养弃婴,抑或涉嫌从中牟利?官方没能厘清的不仅是袁厉害行为的性质,首先就没有明确自身所应承担的责任。
在孤残儿童的扶助上,政府理应充当坚实的基底,义不容辞地接收和主动收留任何一个需要帮助的孩子。可实际上,由于财力和投入等原因,一些地方并没有提供足够“保底”的福利。
       个人觉得抚育孤残儿童,政府的责任是兜底,在这方面需要建立强大的国家福利体系,我们的欠账还太多。也就是说,政府起码要保障孤残儿童的生存权、健康权。但从儿童的长远成长看,最好的方式还是家庭收养,家庭是社会最基本最稳固的单元,相比公共和社会福利机构,家庭能够为孩子身心健康创造更好的条件,培养他们的基本人伦情感。所以说,并不是国家福利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才鼓励家庭收养,减轻国家负担,而是要双头并进。然而,在引导与促进社会力量方面,制度氛围依然非常缺乏。目前要想顺利合法收养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出于保护儿童的严格要求,以及受到以计划生育为代表的人口政策影响,翻阅了相关资料得知目前在收养条件与程序上的限制较为繁琐。尽管从1999年4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做过适当修改,对收养人年龄的要求已从35岁放宽到30岁,也有明确条款说明收养孤残儿童不受有无子女和收养人数的限制,但在具体受理收养申请的实践中,合法收养的操作依旧很困难。
       此前,媒体报道过不少艰难努力却无法通过收养手续审批的例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现状。因此,有意愿也有条件的家庭可能放弃收养孩子,而 “私自”收养,以及像袁厉害这样,作为收养人并不“合格”的情况很普遍,甚至成为目前收养实态的主流。从根本上溯源,现行的儿童福利和收养体制都还没有摆脱对人口严格管控的思路习惯。儿童有权利得到特殊的照顾,当他们不幸失去血亲家庭的关爱时,不能同时失去作为祖国花朵的资格。为此,财政投入与法律、行政层面的鼎力支持都不可或缺,从制度和操作上都应该最大限度创造条件鼓励社会力量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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