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河北1月24日电(通讯员邢军然 张建龙)拐卖儿童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了配合国家“打拐”行动,打滋生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近日,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张某、李某、袁某起诉至法院。目前,张某、李某和袁某已被判处10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0到5000元不等,三人均表示服判。 2011年5月到2012年12月,被告人张某多次往返云南、河北两地以20000元左右的价格先后拐卖4名女婴,以27000元左右卖掉,从中牟利。被告人李某帮忙联系买家,李某先后联系到两名买家并协助张某将两名女婴卖掉。被告人袁某家中无女,从张某处买了一名女婴,后又介绍他人从张某处收买一名女婴,事后张某以“电话费”的形式给予李某、袁某两百元现金以示感谢。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拐卖儿童罪移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无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后认为,李某、袁某也涉嫌拐卖儿童罪,遂对二人进行追诉。
经查,三人中张某、李某均为小学文化程度,是无极县里城道乡苏村农民,袁某为初中文化程度,里城道乡西西后村村民。李某现年62周岁,张某、袁某均41周岁。
庭审中,李某、袁某均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女婴的来历,自己也没有谋利,事后只拿了一点“电话费”,居间介绍的动机是替乡亲们延续香火,是出于好心帮乡亲的忙,主观上没有出卖儿童的直接故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通过李某、袁某介绍先后将四名女婴出卖,该三人构成拐卖儿童的共犯。在拐卖儿童过程中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袁某介绍买家,起辅助和次要作用,且获利较少,系从犯。考虑到李某和袁某主观恶性较小,可对二人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李某、袁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等表现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个罚金8000元,判处袁某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http://news.jcrb.com/Biglaw/CaseFile/Criminal/201301/t20130124_1034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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