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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代表:应修改《收养法》让获救儿童被合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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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3-14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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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发生在惠州等地的“7·18”特大拐卖婴儿案却深深地触动了全国人大代表、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社区警务中队中队长梁志毅。12日晚7点,梁志毅在接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在北京参加两会,他就专门针对近年在打拐案件中出现的法律困境问题提交一份《关于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人员处罚力度和解决打拐中被解救儿童合法收养问题的建议》,希望对在此类事件中刑法和收养法暴露出的漏洞进行修改完善。

  仅近一成被救儿童找回父母

  在参加全国两会前夕,梁志毅专门去省公安厅查阅了相关的资料。一组数据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4月开展全国第五次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到2011年底,全国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11777起。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也显示,在2010年到2011年公安系统开展的打拐专项行动中,共解救被拐儿童13000余名,其中未找到亲生父母的孩子约12100名。这就意味着,只有不到10%的被解救儿童能够回到父母身边。

  “据我了解,截至目前,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的DNA数据库中,仍有10085个未比对到亲生父母的,其中被解救儿童或被遗弃、流浪儿童占了很大比重。”梁志毅决定此次上京,就以被拐妇女儿童及这些儿童未来收养问题写一个建议案。

  梁志毅建议,对《刑法》进行修改,把《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修订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司法机关发现收买行为之前,主动报告收买行为,帮助被买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或者家庭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不能摧毁旺盛的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切断拐卖妇女、儿童的利益之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遏制。”他说。

  获解救小孩应能被收养

  记者了解到,在2011年7月以前,在拐卖中被解救的小孩如果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如买主对该儿童既没有虐待行为又不阻碍解救,其父母又自愿送养,双方符合收养和送养条件的,可依法办理收养手续。但2011年7月后,公安部规定打拐解救的孩子不得再送回买方家庭抚养,而应放在福利院中抚养。

  但是,福利院终究不是他们好的归宿。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0.9万人,其中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儿童10.8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0.1万人。

  梁志毅认为,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下,很不利于孩子们日后的成长。但是收养法对这种情形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所以,他建议将收养法改为在收养条件方面增加“被拐卖儿童如果在一年内经过寻找还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就可以依法收养,如果以后找到,亲生父母提出要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再解除收养关系”,目的就是既要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也要保护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把《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http://learning.sohu.com/20130314/n368792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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