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1日8时52分,被告人黄某的妻子在巴马县人民医院产下一名上唇腭裂、鼻畸形、左手7指、右手8指,双足均6趾的女婴。黄某知道后,为逃避抚养,于当日9时在医院谈话记录书上签下“自己抱小孩回家,后果自负”后,到妇产科要来一个黄色纸箱和两条白色捆扎带,将女婴装在纸箱内捆绑好提出产房,在医院大门处以200元人民币,雇请一名开三轮摩托车的陌生男子将女婴拿去丢。2008年7月14日17时许,女弃婴被群众发现送往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忽视国法,应当抚养而拒不抚养其女婴,遗弃致其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案后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李汉德)http://www.hcwang.cn/hcrb/html/2009-03/14/content_414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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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亲生孩子被她害死了,才判两年?不觉得太轻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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