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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非法获利 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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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依然 发表于 2013-4-10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指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2.5万元卖掉亲生儿子

  卖儿男子被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

  本报讯 (记者丁山海 通讯员崔杰锋)一岁半大的小孩,本该在父母的悉心照料下健康成长,小勇(化名)却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恶梦”。而卖掉自己的,竟然是自己亲生父亲邓某强。4月3日,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邓某强。

  2008年,贵州籍男子邓某强到广州番禺务工,随后与胡女士同居,并于2011年5月生下儿子小勇。2012年10月16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邓某强在桥南街某旅馆内,将儿子卖给了湖南籍男子,并收取现金25000元。

  2013年1月7日,在胡女士的一再要求之下,邓某强向桥南派出所报案请求找回儿子小勇。同年3月3日,公安人员前往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成功解救被拐卖的小勇。

  胡女士说对办案人员说:“他(邓某强)一直有把儿子给别人的想法,但我一直不同意。那天(2012年10月16日)他骗我说把儿子抱出去玩一下,谁知晚上回来就告诉我把儿子卖了。”

  邓某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作者:丁山海 崔杰锋来源番禺日报)
http://roll.sohu.com/20130410/n3721695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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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鱼的眼泪 发表于 2013-4-10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80后男子以护名声为由拐卖亲生儿子 被批捕
南方日报讯(记者/赵杨 通讯员/崔杰锋)一岁半大的小孩,本该在父母的悉心照料下健康成长,怎奈小勇(化名)却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恶梦”。而卖掉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自己亲生父亲年邓某强。4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以涉嫌拐卖儿童罪依法批准逮捕邓某强。
  邓某强,贵州籍、现年25岁。2008年,他来到广州番禺务工,随后与胡女士同居,并于2011年5月生下儿子小勇。2012年10月16日,在中间人的介绍下,邓某强在桥南街某旅馆内,将儿子卖给了湖南籍男子,并收取现金2.5万元。
  “他(邓某强)一直有把儿子给别人的想法,但我一直不同意。那天(2012年10月16日)他骗我说把儿子抱出去玩一下,谁知晚上回来就告诉我把儿子卖了。”胡女士表示。2013年1月7日,在胡女士的一再要求之下,邓某强向桥南街派出所报案请求找回儿子小勇。同年3月3日,公安人员前往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成功解救被拐卖的小勇。
  邓某强为何会拐卖自己的亲生儿子?据其交代说:“家里出了丑事,不想让儿子有不好的名声”。其所谓的“丑事”,是指,他认为自己的母亲,即孩子的奶奶曾被人强奸。于是,他认为这给全家乃至自己孩子带来了不好的名声。
  对于邓某强的这番交代,检察机关表示不足为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而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意见》称,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而邓某强的确收取了对方钱财,而且数额较大。
  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邓某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拐卖亲生儿子,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http://www.gd.chinanews.com/2013/2013-04-10/2/2423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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