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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拐骗儿童本不该 自首得以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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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洒依然 发表于 2013-4-24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网讯(周毅 赖海宁)   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的农民尹国辉,明知一小男孩是走失的未成年人,则以收养为目的,将其拐骗脱离家庭与监护人,但由于尹国辉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因此,2013年4月23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尹国辉拐骗儿童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尹国辉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现年37岁的男青年尹国辉是河北省宁晋县凤凰镇刘路村幸福北路北七巷的农民。     其因打工而来到广西灵川县并在该县八里街附近住了下来。2012年7月23日这天上午,住在广西灵川县八里街附近的宓姓妇女在八里街欧洲小镇菜市买莱时,看见一小男孩(1岁10个月)在人行道上行走且无人看护,便将此情况告诉了其认识的尹国辉。尹国辉听后,即找到该小男孩,并带小男孩去寻找家人未果,怎么办,此时,尹国辉顿产生让亲戚收养该小男孩的想法。之后,尹国辉骗带着小男孩乘坐火车来到河南省郑州市居住。     男孩失踪后,其家人非常着急,四处寻找。而尹国辉在带走小男孩后,也不安心,于是,他通过电话联系宓姓妇女,得知小男孩的家人张贴了寻人启事,顿时,尹国辉感到自己的良心受到谴责,他最终决定,将小男孩从河南省郑州市带回广西桂林市交给失主,主意决定后,尹国辉即与小男孩的监护人联系后欲将小男孩交还其监护人。2012年7月26日尹国辉在小男孩家人的要求下,带着小男孩赶到桂林市漓江大瀑布饭店附近,见到了小男孩家人。随后,尹国辉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国辉明知小男孩是走失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收养为目的,拐骗小男孩脱离其家庭与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但尹国辉犯罪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4/24/1264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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