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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 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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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蕾蕾 发表于 2013-4-2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广网林州4月28日消息(记者赵飞 河南台高思达 郑州台周林林)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制造了一起起人间悲剧,让无数家庭承受着巨大的伤害,被拐妇女儿童的一生也从此改变。近年来,一系列打击拐卖犯罪的行动在各地展开,并初步取得成效。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

5名被告人、7名终端买主获刑

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里,一起团伙拐卖女婴案件正在审理之中。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均为林州市农民,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买得女婴带回林州市。5被告人先后拐卖8名婴儿,共获利20多万元。据公诉部门指控,5被告人涉嫌拐卖儿童罪。

安阳林州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李生林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3人以上,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以出卖为目的居间介绍,被告人张玉华、李长江以出卖为目的接送儿童,5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院最终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起案件中,7名“终端买主”也在此前全部被判刑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林州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景锐红向记者介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也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

景锐红:现在打拐的精神涉及到各个环节,比方说有拐骗,有绑架,有中转,只要有这个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都构成犯罪。

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有所涉及。在很多人眼中,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此次河南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有着怎样的意义?

对买主打击力度小 拐卖市场打而不绝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近几年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嫌疑人打击力度很大,但是对于收买儿童的买主打击力度则相对较小。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刑法》第241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就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是这一条里还有一款规定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也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收买,作出阻碍对被收买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等行为的,将以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论处;但是其中也提到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同的司法解读让公众所了解到的买方受到严惩的案件屈指可数,活跃的买方市场依然刺激着拐卖市场打而不绝。

袁小钢:对于收买这一方,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下一步我们会对于买售的分门别类进行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啊、卖淫啊,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我们打击的重点。

河南法院对于“拐卖”环节中的“打买”让不少有孩子的家长心有感触。

家长1:作为一个孩子的家长,我觉得对这种人贩子判再重也不为过,让他望而却步,以后也不敢涉及这方面的犯罪。

家长2:自己在心里敲响警钟,觉得应该给孩子加强这方面的教育,让他注意防范社会上这些不安全的因素。

2007年开始公安部就设立了打拐办公室,随后又陆续公布打拐电话、建立失踪儿童DNA数据库,河南省高院为此也专门成立打拐办公室。从目前来看打拐形势依然严峻,很大原因作于买方市场活跃,而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也表明了法院对于打拐买方市场的决心。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振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家庭伤害最大,情节是很恶劣的,严重侵害妇女儿童的权益,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法院决定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其目的就是打击和震慑犯罪。在此也提醒家庭、学校、医院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增强保护意识,要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保护妇女儿童人身权利浓厚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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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qq.com/a/20130428/0004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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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光明 发表于 2013-4-28 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司法首次对被拐卖儿童的买家实施刑事处罚,7名“终端买主”全部被判刑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景锐红介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但也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现在打拐的精神涉及到各个环节,比方说有拐骗,有绑架,有中转,只要有这个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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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4-29 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打拐”首次“打买”有里程碑意义
 日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团伙拐卖儿童案件做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处13年徒刑。引人注意的是,被拐孩子的买家同样被判刑,这在河南省尚属首次。(4月28日中广网)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首次对被拐人口买家判刑,具有里程碑似的现实意义。必须“卖买”一起打,“打拐”才有真成效,才能震慑拐卖儿童的违法罪犯行为。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对买来的被拐儿童没有虐待行为,或没有阻碍解救行动的,往往不追究买主的刑事责任,以批评教育为主。正是这样的“纵容”,导致拐卖儿童行为猖獗。长期以来,打击拐卖人口的行动,多数仍集中在对“拐”和“卖”的制裁上,对于人口的“买家”,却很少涉及,这也是拐卖现象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
  “打拐”应该涉及到各个环节,比如,有拐骗、绑架、中转等行为之一,又以出卖为目的的,都应该构成犯罪。由于对买主打击力度小,甚至根本没有打击,才导致了拐卖市场打而不绝。众所周知,没有收买就没办法形成交易,“打拐”不能局限于“打卖”或“打买”任何一方,必须两方同时打,才能打出威力、打出成效、打出儿童的安全感、打出群众的满意度、打出社会的和谐。
  当然,“打卖”和“打买”一起打,还必须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无论是《刑法》还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都应该进行适当修改——其中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应改为“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在《刑法》和《意见》尚未作出修改前,法官更应该拿捏好“可以”这个分寸——既然有“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就有“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应该充分用好“酌量裁定权”。
  河南省高院刑四庭审判长袁小钢表示,下一步会对买售行为进行分门别类的处理,比如,阻碍公安机关解救的,收买过又再次收买,让收买的妇女儿童从事乞讨、卖淫,盗窃其他非法活动的收买,更是打击的重点。这些做法无疑值得借鉴和推广。河南首次对收买被拐儿童一方进行量刑,既表明了法院“打拐”既“打卖”又“打买”的决心,也让人民看到了“打拐”行动的希望。
  文/毛开云
http://news.xinmin.cn/domestic/2013/04/29/20005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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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5-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宣判拐卖儿童案 主犯获刑13年辩称是做好事
4月26日上午,林州市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本案的公开审理和当庭宣判,社会各界的旁听,新闻媒体的集中报道,正式拉开了全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的序幕。
    现场:被告辩称自己是做好事
    当日9时,5名被告人(其中女性2人)陆续被法警押进法庭。
    五名被告人中,王琴英60多岁,其次是48岁的李生林,另外三名被告人侯建苏、张玉华、李长江相对年轻。
    根据指控,从2011年开始,被告人路付江、张录芹等3人(均另案处理)去广西壮族自治区拐卖女婴,找到张玉华负责开车。4人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从黄兰英(另案处理)处买得两名女婴后,路付江、张录芹、张玉华将两名女婴带回林州市。其中,一名女婴被以2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白珍瑞(已判决),2012年8月31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往安阳市福利院寄养;另一名女婴则以3万元价格被卖掉,2013年3月12日,林州警方将该女婴送至林州市老年公寓寄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院指控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等被告人犯拐卖儿童罪罪名成立。李生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侯建苏、王琴英4人系从犯。被告人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5人对所犯罪行均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庭审中,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三人多次辩称自己文化低、不懂法,将婴儿“卖”给那些不能生育的人是善意的,只是想帮助那些没有孩子的家庭,自己本想是“做好事”。
    “那对夫妻没有生育能力,买个婴儿也是为了日后养老,冯军强对我说孩子不是偷来拐来的,如果知道是从广西买来的孩子,我肯定不会做这种事。”李生林表示自己是被逮捕之后,在看守所里看了些法律相关书籍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很是懊悔。
    可悲的是,5名被告人中,居然有人为了200元的电话费、500元的好处费,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庭审现场旁听席座无虚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政治处副主任齐守文,安阳中级法院副院长索艳霞,林州市委书记郑中华,林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强,林州市法院院长李玉清等领导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
    剖析:根本在切断买方市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给整个家庭甚至是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是极大的,从商业上来说,是一种买卖行为,以前打击的主要是卖方,以后应加大买方(购买者)的打击力度,从源头治理,加大对市场需求的风险代价和成本代价的打击力度。”在庭审结束后召开的座谈会上,林州市政协委员郭庆利说。
    林州市人大代表、妇联主席刘霞称,在林州的偏僻农村,还存在买媳妇的行为,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丑恶行为,还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林州市法院副院长、审判长景瑞红直言,拐卖儿童犯罪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促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是背后丰厚的利润。
    我国刑法规定,凡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而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大多不追究刑事责任,甚至不予处罚,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
    景瑞红表示,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根本在于切断买方市场,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启动追究买方的刑事责任,才可以有效遏制被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从根本上消除这一犯罪行为。
    严打: 不能让这些孩子再受罪
    “林州法院的公开开庭审理和当庭宣判,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这些孩子还没有真正回到自己父母身边,这是我们的遗憾。”孙振民说,有些人贩子在拐卖的途中,会把孩子装在麻袋里、笼子里,像对待动物一样,“了。”
    孙振民向记者介绍,旁听这次庭审很受启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受害最大的是被拐走孩子的家庭。现在的家庭独生子女较多,孩子是父母的精神支柱。一旦孩子被抢走、被骗走、被拐走,造成骨肉分离,整个家庭也因此精神崩溃,甚至家庭破裂;还有一些孩子在拐卖途中,因不堪忍受折磨、虐待而死亡,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安定。
    据了解,省法院在全省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办公室设在省法院刑事庭,以监督指导全省法院依法正确处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孙振民表示,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公开报道的目的就是打击和震慑犯罪,宣传法治,教育群众。孙振民提醒家庭、幼儿园、学校、妇产医院要加强防范意识,增强保护意识,将打击犯罪和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并重,在社会上营造一个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浓厚氛围。 (记者朱淑博 王文婷 通讯员刘水舟 石博仁 李广/文图 )
http://www.wuhunews.cn/news/shehui/2013/05/2013-05-036165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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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5-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南打击人口拐卖犯罪 被拐人口买家判刑
视频:http://henan.sina.com.cn/video/news/2013-05-03/060063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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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bei 发表于 2013-5-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bei 于 2013-5-3 17:02 编辑

河南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拉开帷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振民看望被解救女婴及其家属

    4月26日上午,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等5名被告人13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6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5人均当庭表示服判。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政治处副主任齐守文,安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索艳霞,林州市委书记郑中华,林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郭强,林州市法院院长李玉清等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来自安阳、林州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林州部分党政机关代表也观摩了庭审。中央、省、市20余家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了集中采访报道。

    案件回放多名女婴被拐卖

    2012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生林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到广西、河南新乡等地,以1.4万元的价格,分4次拐卖5名女婴,再以3.8万元卖掉,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各参与其中两次,涉及女婴各两名,这期间二人积极帮助寻找买主,挣取好处费;被告人张玉华于2011年10月负责开车帮助孙某、路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另案处理)处贩卖两名女婴;被告人李长江于2011年12月负责开车帮助路某、李某(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处贩卖一名女婴,后李长江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林州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张玉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长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坚持方针突出打击重点

    庭审结束后,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省法院决定今年在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严惩该类犯罪。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公开宣判,这也标志着全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正式拉开了帷幕。

    孙振民要求,在全省法院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中,各级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要给予严厉惩处,增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各级法院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
http://www.chinapeace.org.cn/2013-05/03/content_750932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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