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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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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5-2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5-2 12: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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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看望被解救女婴及其家属


  首席记者吴倩记者原更有通讯员李广实习生朱琳/文记者樊勇军/图http://roll.sohu.com/20130502/n374541360.shtml

  4月26日上午,林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李生林、侯建苏、王琴英、张玉华、李长江等5名被告人13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6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5人均当庭表示服判。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政治处副主任齐守文,安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索艳霞,林州市委书记郑中华,林州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郭强,林州市法院院长李玉清等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来自安阳、林州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林州部分党政机关代表也观摩了庭审。中央、省、市20余家媒体记者到现场进行了集中采访报道。

  案件回放多名女婴被拐卖

  2012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生林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到广西、河南新乡等地,以1.4万元的价格,分4次拐卖5名女婴,再以3.8万元卖掉,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各参与其中两次,涉及女婴各两名,这期间二人积极帮助寻找买主,挣取好处费;被告人张玉华于2011年10月负责开车帮助孙某、路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另案处理)处贩卖两名女婴;被告人李长江于2011年12月负责开车帮助路某、李某(另案处理)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黄某处贩卖一名女婴,后李长江到林州市公安局投案。

  林州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生林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侯建苏、王琴英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张玉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长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5被告人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

  坚持方针突出打击重点

  庭审结束后,省法院副院长孙振民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猖獗,并呈发展蔓延之势,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省法院决定今年在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严惩该类犯罪。林州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拐卖儿童案件公开宣判,这也标志着全省法院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正式拉开了帷幕。

  孙振民要求,在全省法院开展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活动中,各级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对于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要给予严厉惩处,增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震慑力。同时,各级法院还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遏制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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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5-10 10:25
中国的法律还是不够严厉,对人贩子和买家应当处以更加严厉打击,本身人贩子就是不劳而获,更是把自己的金钱来源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不仅对社会无用更是危害造成丢失孩子家长和亲朋好友的心理打击,使原本本分工作的人为寻子而放弃很多正常的劳动行为,这对社会而言又多了一种损失。为了社会的更加稳定繁荣发展应痛击社会的不良行为,就像中国的酒驾只有严厉才会有更好的效果,社会事故才能大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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