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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人溺亡”折射生命教育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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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5-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月11日,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中二年级学生相约一起到博罗县滨江路的东江边烧烤。途中,一名男同学下江游泳时不幸溺水,其他4位同学发现后手牵着手去救他,结果不幸一起落入江中失踪。经过紧张搜救,目前证实已全部溺亡。
  每每发生这样的悲剧,人们总不免感慨万千。一方面,在道德滑坡的语境下,这些孩子用行动证明良善的美好;然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救援知识和能力,他们见义勇为的行为又往往带来相当大的盲目性和危险性。
  5名溺亡者均为初二学生,这个年纪如果没有经过特殊的训练,并不具备援救溺水者的能力。尤其是在不熟悉现场情况、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贸然施救只会导致最坏的后果,这是完全可以预见的。遇到同学落水,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不过更合理的选择应该是及时向周围大人求救,继而报警,而不是“手拉手去救人”。中小学生屡屡发生此类“救人溺亡”的悲剧,或见证了德育的成熟,但或也正因为此,才导致学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可能产生道德压力,从而影响了冷静判断。
  我们经常面临这样非此即彼的狭隘道德观:不看客观条件只看结果,救人就是品德高尚,不救就是麻木不仁,这种观念亟待纠偏。很多时候,见义勇为不仅是个道德问题,更是个技术问题。
  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更为系统和科学的生命教育。这种教育首先当为孩子树立生命至上的理念,对未成年人来说,帮助别人的前提应该是保护好自己,不能把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其次是训练孩子们的生存素质和技能,譬如对突发情况的预判,对危险情势的冷静处理,以及必要的急救常识和知识。教会孩子冷静机智地处理危险,比鼓励孩子们勇敢地面对危险,是教育更为重要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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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5-1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拉手救人”悲剧呼吁公共安全设施
  ■舒锐
  5日12日,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罗阳一中的8名学生相约到东江边烧烤,其中一男生疑误踩江边砂石滑入水中,有4名同学手牵手施救,也不幸一齐落入江中失踪,其他3名同学立即打电话报警。到昨晚9时45分许,5名失踪学生遗体全部被打捞上岸。(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9版)

  为了救同学,4个孩子献出了宝贵生命。也许有人会说,这种手拉手的救人方式并不科学,也并不合理,并不应该提倡。的确,近年来,几乎每年都有因“手拉手救人”而失去生命的事情见诸报端。2009年,长江大学十几个大学生手拉手入水救人,3人遇难;2010年,大学生李熙熙在嵩山卢崖瀑布水库营救同学张某时,被惊慌失措的张某拽入水中,双双溺亡;2011年,武汉一青年溺水,四同伴手牵手救人不幸被河水吞噬;2012年,哈尔滨四学生手牵手救人溺水身亡。
  诚然,这种 “手拉手救人”法是最危险的。落水者处于极度恐惧的心理状态,会抓住任何一根“救命稻草”不放,包括施救者。可是,笔者以为,此时,对孩子救人行为的任何负面、质疑的声音都是对牺牲者及其亲人的不敬、残忍。“手拉手救人”是孩子们见义勇为精神最原始的表达,我们应该向逝者表示最诚挚的敬意。
  事实上,要教育人们“在救人之前要去理性地分析自己有没有能力”,这是一件很困难也不现实的事情。原因在于,救人情形往往都是十万火急的,难以有时间思考,当朋友溺水,伸手去拉,很多时候仅仅只是人的本能反应;即使是专业人士,也可能因为地形复杂等原因,导致难以正确评估见义勇为的风险;当挚友面临生命危险,其实大多数人都难以恪守理性,宁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因此,我们在呼吁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学生安全教育,传授其最基本的自救、救援方法等安全常识的同时,更需要将目光放在事故预防上。其实,安全事故频发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公共设施的缺位。
  以溺水为例,在青少年伤害死亡原因中,溺水占41.73%,居第一位,成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主要杀手”,而农村孩子更是“重灾区”。农村地区普遍缺乏可供学生假期活动的设施、场所。正是公共基础设施的匮乏,把更多孩子推向了危险的“野泳池”,或者像本事件中的孩子们这样前往危险的河边玩耍。
  归根到底,还是要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让更多的安全公共活动场所成为“危险游戏”的替代品,从而消除“手拉手救人”频发的生存土壤。
http://epaper.xiancn.com/xawb/html/2013-05/13/content_2053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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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5-14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鼓励未成年人救人救灾
5月11日上午11时,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中二年级学生相约到东江边烧烤。途中,一名男同学下江游泳时溺水,其4位同学发现后手牵着手去救他,不幸一齐落入江中失踪。其余3位同学见此情况,立刻报警求助。至当晚9点50分,5名学生的遗体全部被打捞上岸。(《长沙晚报》5月13日)
    针对这起悲剧,网上有一个调查,问题是:作为未成年人,其同学(小伙伴)掉水,是自己救人还是求助专业人员或成人救人?有相当一部分的人选择前者(截至12日14时半,有171人表达了意见,42人选前者,129人选后者)。
    尽管选择救人的观点只占受调查者的24.6%,但却反映了在如何应对灾难以及提倡什么样的行为与伦理方面,还有一些根本的问题需要厘清。支持自己救人的观点,可能源自人类所具有的“人溺援之以手”的基本伦理,但却忽略了一个问题,这些救人的人本身并不具备救人的能力。因此,4名为救同学而身亡的同学的思维,可能源于多年来的一种教育,即以英雄主义的姿态救人救灾。
    最典型的是过去对参与扑灭山火抢救森林而付出生命的少年赖宁(年仅14岁)的宣传。尽管1989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一篇文章《当代英雄少年——赖宁》的作者提出,学习赖宁绝非倡导救火,而是学习他的高尚追求,但是,在后来全国展开的学习英雄少年赖宁的活动中,更多的只是注重宣传赖宁救火牺牲的英雄精神。
    幸好,整个社会和人们有了反省,上述导向被慢慢扭转。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制定和颁布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
    现在看来,“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也许在各地会得到执行,但是这些年时常发生类似悲剧时,网上的讨论还有人赞同没有能力的未成年人去救人救灾,就能说明,以没有能力的人的生命为代价的参与救人救灾的“英雄主义”还存在于一些人的观念中,甚至成为鼓励未成年人冒险的极具诱惑力的说教。
    不能要求没有能力的人去参与救灾抢险不仅是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当未成年人没有救灾和营救他人的能力时,就不能要求也不能鼓动他们去救灾救人,否则就是对生命的不尊重。这个原理也同样适用于成年人。
    4名为救溺水同学而身亡的学生给社会提出的一种教训和理念应当是,未成年人无论遇到什么灾难,除了自救和躲避,一定要报警和吁请专业人员和成年人来救援,而不是自己去救援。盲目的救援,可能会制造更大的麻烦和灾难,伤害更多的家庭和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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