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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河南宜阳夫妇顺路拐卖3岁幼儿 分别获刑8年和10年(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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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5-14 0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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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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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勇院长看望被拐卖儿童

  
映象网讯

  (记者 蒋宇飞 文/图)河南省宜阳县一对“70后”夫妇,驾驶自家面包车前往洛宁县办事途中,见路边一3岁幼儿无人看管在独自啼哭,遂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小孩抱走,并在8天后以6万元价格将其出卖。


  5月13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拐卖儿童的马俊强、王秀霞夫妇被判定为犯拐卖儿童罪,分别获罪8年和10年,另外买收儿童的杨书深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70后”夫妇顺路拐卖3岁幼儿

  2012年11月13日下午3点左右,被告人马俊强驾驶自家的面包车去洛宁县办事,途径宜阳县张午乡留召村时,见到该村幼儿姚某(3岁)独自在公路旁边啼哭,王秀霞遂指使马俊强调转车头将车开至姚某附近停下,并趁四周无人之机将姚某抱上车,当即伙同马俊强驾车向东驶离现场。


  同年11月22日,夫妇两人以6万元价格将姚某出卖给杨书深,并分得现金3万元。


  在庭审现场,王秀霞声称,自己原本捡拾儿童是想自己养,但由于公公婆婆反对才卖掉的。


  但法庭认定,两名被告人主观上在偷盗儿童之前并无收养儿童的意图,客观上两人在盗走幼儿后短短数日即将该幼儿出卖,没有收养儿童的具体表现,应认定两人偷盗儿童的目的即为出卖获利。


  最终法庭依法判定两人犯拐卖儿童罪,王秀霞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马俊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受害人家属找遍了宜阳县的每个村

  受害人姚某的父母都在厦门打工,所以在去打工前将姚某交付给爷爷奶奶照顾抚养。


  据姚某的奶奶高素莹讲,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姚某随爷爷去干活,3点的时候爷爷将姚某送回家中,但姚某一直哭着喊着要找爷爷,就独自跑到村口路边。


  “3点送回来的,10分钟左右就不见了,全村1000多口人都在帮忙找,但一直找到4点都找不到,当是就觉得是跑丢了。”谈到去年冬天的往事,高素莹说自己那一个月都不想活了。


  姚某的妈妈也称那段时间婆婆高素莹一直都很自责,“她都不敢见到我,那一个月每天眼睛都是又红又肿的。”


  为了寻找孙儿,高素莹一家人找遍了宜阳县的每个村,“见个人就问,一个村一个村地找,每个村里都贴了寻人启事。”


  终于在2012年12月13日,姚某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送返家中。


  
拐卖儿童与杀人无异,必须狠狠打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今天亲临庭审现场,并且强调必须狠狠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除了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伤害,给整个家庭都带来难以想象的痛苦。像本案中爷爷奶奶把孩子弄丢了,骨肉分离,孩子的父母和爷爷奶奶痛不欲生,甚至险些家破人亡,给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巨大隐患。”张立勇说,从本案来看,留守儿童最容易被侵害,造成他们在城市打工的父母不能安心地建设我们的城市,所以对这些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关注。


  张立勇表示,下一步除了要严厉打击拐卖者外,还要铲除买方市场。


  “现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之所以猖獗,屡禁不绝,屡打不止,与需求市场的旺盛有关,也与对买方市场打击不力也有很大关系。所以今后对收买方也要严厉打击,没有买方市场,就不会滋养出拐卖儿童的土壤。”张立勇说。


  作者:蒋宇飞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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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5-14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3岁儿童妻子判了10年丈夫判了8年收养人判了6个月
拐卖3岁儿童
  妻子判了10年
  丈夫判了8年
  收养人判了6个月
  省高院:重判拐卖妇女儿童的首犯
  昨天,宜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拐卖儿童犯罪案件的整个庭审过程。
  据小毅的爷爷介绍,2012年11月13日下午,他带着孙子小毅扫马路,怕孙子小毅被车碰着危险,他就骑车将小毅送到不远处打牌的奶奶那儿,“看着他奶奶打牌的那屋了,我就让小毅进去找他奶奶,然后骑车去干活了”。
  没想到小毅没有进屋找奶奶,就在后面跟着爷爷走,一看爷爷骑车越来越远,他便在路边哭开了。
  这天下午,马俊强开着面包车,带着妻子王秀霞及另外二人,沿安虎线由东向西去洛宁县办事,看见了小毅在路边哭,王秀霞一看四周没人便将小毅抱上了车。
  后来,王秀霞找到其中间人联系上收养人杨某。
  去年11月22日,马俊强夫妇以6万元价格将小毅卖给杨某。
  一个月后,小毅被公安机关解救送返家中。
  经过一个月的风波,小毅的父母说,孩子现在胆子变得非常小,不太爱说话了,晚上睡着老惊醒。
  宜阳县法院认为,王秀霞、马俊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对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且二被告人均有盗窃前科劣迹,应依法予以严惩。
  杨某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同样对被拐卖儿童及亲属造成了伤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杨某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解救,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秀霞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马俊强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个月。
  昨天,参与旁听的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强调,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首要犯罪分子,依法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判处重刑。对那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也应高度重视,必须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从根源上铲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线索提供 吴宏伟 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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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战士 发表于 2013-5-14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拐卖儿童卖主获刑买主也获刑(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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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首席记者吴倩实习生朱琳通讯员袁晓刚/文记者樊勇军通讯员赵越/图


  不仅要打击拐卖孩子的人贩子,还要打击买主,目的是从源头上切断买卖孩子的生存土壤和市场。昨日,在宜阳县法院开庭审理王秀霞、马俊强等偷盗、贩卖儿童一案时,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旁听此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话掷地有声。


  庭审结束后,被解救的孩子冲着张立勇亲切喊爷爷,其场景让人唏嘘感叹。


  路遇男童抱走卖掉


  检察院提起公诉称,2012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马俊强驾驶一辆银色北汽威旺牌面包车载被告人王秀霞和王志高、马俊霞(另案处理)沿安虎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宜阳县张午乡留召村时,见到该村幼儿姚向毅(男,出生于2009年9月6日)独自在公路旁边啼哭,被告人王秀霞遂指使被告人马俊强掉转车头将车开至姚向毅附近停下,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姚向毅抱上车后向东逃窜。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秀霞、马俊强经王继高(另案处理)介绍,将姚向毅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杨书深。王秀霞、马俊强分得现金3万元。案发后,姚向毅目前已被公安机关解救送回家中。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秀霞、马俊强偷盗、贩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书深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予以收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应当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名卖主分别获刑买主也被判刑半年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3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卖主马俊强连说几个“对不起”,而买主杨书深说,自己的女儿由于做了手术没有生育能力,所以女儿打工临走时说,看看能不能“找”个男孩,“俺不懂法,没想到花了6万元买个孩子也是犯罪”,并称自己从未虐待过孩子,更没限制孩子的自由。


  宜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秀霞、马俊强趁四周无人之机,将暂时脱离监管的男童抱走,之后又将该男童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杨书深在没有核实清楚被拐儿童身份的情况下,仍以6万元的高价予以购买,应视为其明知该儿


  童系被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王秀霞、马俊强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严重,对被拐卖儿童及其亲属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且二被告人均有盗窃前科劣迹,应依法予以严惩。马俊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


  因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秀霞有期徒刑10年,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马俊强有期徒刑8年,罚金5万元。同时,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杨书深有期徒刑6个月。


  严厉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犯罪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被人贩子拐走了,父母都为此耗尽一生去寻找。”采访中,张立勇说,下一步要严惩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只有铲除买


  方市场,才能从源头上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同时,公检法要形成合力,通过媒体让全社会共同形成保护妇女儿童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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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3-5-14 11:15
这样的人应该枪毙啊,为什么还让他们活在这个世界上?如果法律能以贩卖毒品罪论人贩子,那这个社会上将会少很多人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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