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开房案解析:拿什么保护“幼女”? 记者|王若翰 小学校长、政府职员、小学女生、开房,以上四个词语,组成了令人发指的新闻事件。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安徽潜山、宿州两地又先后有校长、老师因涉嫌强奸、猥亵幼女而东窗事发。 像是打开的潘多拉魔盒,一时间,有关幼女遭受性侵的讯息,接二连三地向公众袭来。 再看“嫖宿幼女案” 2013年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6名就读六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直到5月9日晚上11点,1名女生在海口亲戚家,另外3名女生在海口城西镇一出租屋被找到。10日上午10点,另2名女孩在万宁长丰镇马坡大洲岛度假山庄被找到。 据报道,6名小学女生均是在5月8日当天,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万宁市房管局职员冯小松带走开房,6名涉事女生年龄均在11-14岁之间据她们称,事发当天在房间内,陈在鹏和冯小松曾对她们有过“亲密举动”。家长们也表示,6名女孩被找到时,看上去有些精神恍惚疑被下药,有的女孩手臂、脖子等处还出现青肿,经医院检查,6名女生下体受到不同程度伤害。 万宁事件被报道后,几个细节被片面强调、无限放大,使女学生这一受害群体,在承担事件本身所带来的伤害的同时,也被外界妖魔化。 6名女生中,5人就读于万宁后朗小学,1人就读于万宁思源学校。其中,后朗小学的李某某,曾就读于犯罪嫌疑人陈在鹏任校长的万宁二小。据另外几名在事发当天一同被带离学校的女生说,李某某是陈在鹏的“干女儿”。事发当天,李主动电邀陈与她们见面,而陈也正是通过李告诉她们,要将她们带至海口游玩,后来,几名女孩又接受了陈在鹏为她们购买的衣服。 就读于思源小学的吴某某也承认,自己去年便认了该案另一名嫌疑人、房管局职员冯小松为“干爹”,并且还接受过冯小松赠送的智能手机及其他物品。 因为这些细节,部分网友开始对6名受害女生“另眼相看”。事实上,不仅公众如此,从我国1997年在刑法中增加“嫖宿幼女罪”来看,立法者也在客观上默认了成年人与14岁以下幼女发生性关系时,其中幼女一方可能存在过错,部分主观上同意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并因此收受钱财的幼女,事实上被等同于“卖淫女”。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沈亮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指出,嫖宿幼女罪在刑法理论界争议很大,其中最为矛盾的一点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管幼女本人主观上是否同意,都被认定为强奸。1997年增加的“嫖宿幼女罪”则认为,14岁以下无责任能力的人群,也可以被定义为卖淫。这显然是十分不妥的。这样一来,打击的不仅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嫌疑人,更使幼女本身承担了被污名化的伤害。换而言之,即使孩子本身有问题,也是我们的成人社会造成的,让孩子承担这样的后果显然不妥。 “每年人大都有代表提议取消该项罪名,将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并归为强奸罪。但可能是由于立法反应机制比较慢,这项罪名目前依旧存在。”沈亮告诉记者,以自己多年来从事刑罚研究的阅历来看,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也仅有极少数东南亚国家有“嫖宿幼女罪”一说,且这样的法律多基于东南亚国家女性成熟期较早和本国卖淫合法化的背景。“即便在卖淫合法化的荷兰,也没有嫖宿幼女一说。可见,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不管其开放程度多少,保护未成年人都被放在首要位置,性关系对于成年与未成年人,有着泾渭分明的界限,未成年人的权益就是一根高压线,绝对不能挑战。” 荒唐的处女膜鉴定? 万宁学生的家长在事发后,曾带孩子去万宁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接受了相关妇科检查,接受采访时,有5名学生家长向记者透露,孩子做了检查之后,法医告诉他们女儿的处女膜破了。5月13日,家长们接到涉案警方电话,通知他们再次到医院为孩子进行妇科检查。 据家长王强说,第二次检查是他的妻子陪女儿一起进去的,后来妻子告诉他,那天在场的有万宁的医生,也有省里的法医,但主要是万宁的医生在检查,省里的人没怎么看。检查结束后,一个与王强妻子相熟的医生向他的妻子表示,女儿的处女膜破了,但这个医生马上被另一个医生推开了,另一医生说孩子的处女膜没破,但王强的妻子并没在检查报告上签字。在另一名家长孙刚处,记者也得到了同样的结论。 海南警方将女孩处女膜是否破裂作为取证标准一事,很快遭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很多公众吐槽:“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不能用处女膜作为判断女孩是否发生过性关系的依据,且即使几名女孩处女膜破裂,也并不能说明她们是在此次事件中与人发生了性关系所致。同时,既然有家长已经拿出了女儿沾染了血渍和精斑的内裤作为证物,警方为什么还要纠结被害人的处女膜,而不对内裤上的精斑进行化验取证?” 沈亮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海南警方此举十分荒唐,简直是法盲。“首先,法律层面根本不允许有关于处女膜的检查,不允许以处女膜的有无作为断案标准,因此,海南的公安机关在此案件侦破上已经存在操作违法。另外,根据刑法中对强奸罪的定义,如果强奸对象为幼女,则只要施暴人与被施暴人双方生殖器发生了接触,就可视为强奸既遂,并不像我们通常意义所理解的,一定要完成整个性交过程才算实施了强奸。” 沈亮指出,对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普通公众可能不熟悉,但海南的公安机关在办案上如此随意,出现这样的错误,很难不让人怀疑,他们是利用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不了解故意为之,企图用处女膜未破的说辞,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强奸和猥亵之间模糊概念。“在此案件的侦破中,警方应该更侧重于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中做出判断,而不是在妇科检查结果上做文章。” 家庭性教育盲区 在很多遭受到性侵的未成年人身上,我们看到了相互矛盾的特质,他们一方面可能早熟得让人觉得“可怕”,而另一方面,对于自身的保护意识却又极为淡薄。 万宁事件中,李某某告诉记者,自己是在一次逃课被批评的过程中认识了校长陈在鹏的,事后陈主动留下了李的联系方式,并屡次约李出去玩,还提出让李帮自己介绍女朋友。而李一方面因为知道陈有家室,拒绝为其介绍女朋友,另一方面,又在好朋友要离家出走时,主动找到陈,希望他予以收留。 在陈在鹏带李某和另一名同学开房的过程中,两名女孩在宾馆里曾为了躲陈而躺在了洗手间门前的地上,但后来因为觉得地上太冷,而且认为校长已经睡着了,又回到了床上。 同样,被房管局职员带走的吴某某,早在去年11月份时,便和另外三名同学,在冯开房的酒店里过夜。但其母许女士在接受采访时却表示,女儿经常很晚回家,有时甚至彻夜不归,但她却一直没有警觉,时至今日才知道女儿在外面有一个干爹;才知道女儿自称攒钱买的手机是冯小松所赠;才知道女儿在外面另有住处,居住费用也是冯所出。 同样的问题,亦暴露在安徽潜山小学生遭性侵的事件当中。据目前掌握的资料看,潜山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自2001年起便对其所在学校的女学生多次实施性侵,目前已知的受害女生有9人。在遭受性侵时,受害人的年龄均在6-10岁之间,而今,最大的受害者已经20岁,早已离开了这所小学,最小的受害者今年只有8岁。 与该案涉案时期如此之长、受害人数如此之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案在案发情节上存在着巨大的偶然性:一名在北京工作的女士,在回到潜山老家休假的过程中,与邻居家几个孩子闲聊,谈到英国“儿童十大宣言”中关于“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的内容,有女孩子对照宣言情节说:“天明学校的校长是个坏人,小学三年级时侮辱过我。”随即,又有其他女孩表示老师对她们做过不好的事。自此,历经了12年的天明学校校长杨启发性侵幼女一事才被戳破。 上海社科院青少年所所长杨雄在接受《新民周刊》专访时告诉记者,根据自己长期从事青少年工作的经验来看,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涉性事件,多数发生在我国比较偏远、落后的地区。“多数对未成年人实行性侵害的事件均发生在农村,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量的撤点并校,导致许多孩子不得不住校,客观上为涉性事件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多数农村孩子普遍面临着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在万宁事件中,校长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本应是社会道德的表率,却做出了如此法理难容之事,自然要被严惩。但同时,孩子的家长,也脱不了干系。从几名孩子经常放学晚归甚至是彻夜不归这一细节来看,家长在教育上也存在失职。” 杨雄认为,家长是未成年人监护的主体,当孩子上学时,这样的监护责任部分转移到学校,但在放学之后,家长作为监护人还是要履行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孩子的行踪。因此,在万宁事件中,6名小女孩是受害者,而他们的家长则要在很大程度上承担监护失职的责任。 在对孩子的性别教育上,杨雄指出,目前阶段,我国性别教育的缺失,导致很多孩子遭到性侵后浑然不知。传统观念认为,孩子在青春期才应该接受性教育,而事实上,很多对于幼女的性侵害都发生在小学甚至是幼儿园阶段,尽管这是小概率事件,但家长不应该因此忽视,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不同阶段,对孩子的性教育内容不同。对于幼儿园的孩子,应该教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性别,明确身体上哪些部位属于禁止别人触摸的隐私部位。”杨雄指出,在幼儿园性别教育缺失的表现中,最常见的一点就是,很多幼儿园都没有明确区分男女厕所,这样很不利于孩子树立正确的性别意识。 链接 浙江永康嫖宿幼女案:2012年5月,浙江永康被曝出发生多名企业家大规模嫖宿女学生事件,涉案人员中还有当地的一名人大代表。事发后,据永康某中学一名初二学生反映,学校里有多个女生都涉及到事件中,其中有被胁迫、有被骗,也有自愿,并坦言学生参与“卖处”几乎是一件半公开的事情,这在永康当地几乎形成了一个“产业链条”,很多学校的学生都被牵涉其中。 河南永城强奸幼女案:2012年5月8日,原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在永城市某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经审讯,李新功在职期间,曾多次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或威吓在校未成年少女,并通过网络认识、诱骗一些未成年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和永城某中学的一些在校学生达成协议,由那些学生负责介绍给他女孩,事成之后,给予一定金钱。截至案发之日,李涉嫌强奸未成年女性共计十余名。 福建安溪嫖宿幼女案:2011年11月中旬,在略阳县电厂路的东昊大酒店内,4名男子对一名不足14岁的少女轮流施暴,致其大出血。 少女大出血后被送至略阳县天津中医院进行抢救。4名施暴男子均为略阳县郭镇村镇干部,其中一名男子系郭镇西沟村党支部书记,另3名男子系略阳县郭镇公职人员。 根据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统计,我国仅在2006至2008年间,经媒体报道的关于未成年人遭到性侵的案件就多达340余起,考虑到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一事的敏感性,很多人认为,这些浮出水面的案件,仅仅是冰山一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