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六个省部分地区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调查显示―― 没有母亲照顾留守儿童安全感更低 ■本报记者 苏婷 六一儿童节到了,正读小学二年级的小智幸运地被从四川老家请到北京,参加一次为留守儿童举办的联欢会。会上,主持人请“手拉手”的城乡小朋友各画一幅自己心中的家园图景。在小智的图面上,在房子、树的旁边,是自己和几个小伙伴。心理专家在点评时说,在这种情况下,儿童一般会描绘出自己和父母在一起的幸福家庭情景,而小智的画,正是留守儿童的生活写照和心理独白。 在农村务工大军越来越庞大的今天,留守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很多留守的孩子,一年才能见到父母一次,一个月才能跟父母通一次电话,还要帮助年迈的爷爷奶奶做家务、照顾弟弟妹妹。亲情的缺失、孤独的煎熬、生活的艰辛、意外的伤害让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比同龄人经历更多坎坷。同时,由于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缺位”,孩子的一些成长问题被搁置和忽视,给孩子的心理健康带来不良影响,甚至酿成家庭悲剧。 2013年,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知心姐姐教育服务中心联合《知心姐姐》杂志等,开展了“2013年中国部分城市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现状调查”。 调查范围覆盖青海、河北、湖南、四川、河南、贵州六个省的部分地区。调查对象为6至17岁的中小学生,其中96.8%的孩子年龄在9至14岁之间。抽样调查的样本中,51.5%为非留守儿童;25.6%的孩子父亲外出打工,与母亲留守家中;6%的孩子母亲外出打工,与父亲留守家中;16.9%的孩子父母均外出打工。 父母外出打工给留守家庭的孩子带来了哪些影响?53.7%的孩子认为自己的自理能力增强了,变得更懂事了;14.9%的孩子认为自己变得胆小了,没有父母的照顾有种不安全感。 调查还显示,妈妈独自外出打工的孩子安全感更低,更胆小自卑,比例超过父母均外出打工的孩子以及爸爸独自外出打工的孩子。 知心姐姐认为,每个孩子的成长环境中都有不完美的部分,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是留守儿童成长中的重要缺憾。但帮助他们最有效的方法,不是去抚摸他们的伤口,让他们把自己当作“受伤的孩子”,而是给予他们平等的理解与尊重,让他们有更多的朋友,真正感受到安全。 针对近日频发的校园性侵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建平接受记者采访―― 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本报记者 翁小平 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典型案例。为此,本报专访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为大家解读这三起案件的特点、意义以及我国刑法是如何优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这三起案件有哪些共同特点? 卢建平:这三起案例的具体案情和裁判结果虽然不同,但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犯罪所侵害的对象均为未成年人;二是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因而均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其中利用教师身份强奸多名未成年女学生的鲍某某被判处死刑。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这三起案件的意义何在? 卢建平: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前夕公布三个典型案例,我认为是要传达以下几个信息: 一是司法机关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近期各地接连发生多起针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案件,表明此类犯罪态势依然严峻,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任重道远。为此,各级司法机关将依据国家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震慑犯罪,保护儿童权益。 二是以此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强化儿童以及家庭、学校的防范与保护意识。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权益备受重视,但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等原因,未成年人也是最容易受到犯罪侵害的“弱势群体”。为此国际、国内立法均对未成年人权益给予了严格的保护。而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宗旨的刑法,更是将未成年人的保护放在特别优先的位置。通过这些个案的展示,提醒未成年人充分认识自身权益易受侵害的特点,注意培养自我保护意识与技能,也要求学校、家庭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工作。这些典型案例的发布,具有很好的引导示范与宣传教育作用。 记者:我国刑法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 卢建平:我国刑法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有很多专门规定。 首先,刑法总则第29条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其次,刑法分则中有很多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具体如第237条的猥亵儿童罪,第241条的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42条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儿童罪,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第359条的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的嫖宿幼女罪。同时根据这些年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新特点,立法机关还对刑法进行及时的修改完善,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刑法修正案(四)》增加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再其次,我国刑法将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例如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最后,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我国刑法还专门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针对未成年人渎职犯罪的规定。 上海理工大学附属小学《男孩女孩》性别教育课程教材:“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允许别人碰”、“怪怪的小秘密要告诉妈妈”……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在2006~2008年间被媒体公开报道的50起校园性侵案中,60%发生在农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副庭长张妍:城乡接合部和农村是性侵案件的“重灾区”,家长须格外警惕孩子身边的“单身务工男子”。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如果学生能够懂得,在现实生活中如何不伤害别人,又如何保护自己,一旦遇到伤害可以检举、报警,也就不会拖这么长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