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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只处罚卖方不处罚买家 啥时能切断犯罪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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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提神 发表于 2013-6-3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6-3 09:36 编辑

失踪儿童数字背后,是各自不同的家庭故事。大家不仅建议严惩拐卖者,对于买家,不少网友表示,没有购买才没有拐卖,两者都应该重罚。  在昆明,儿童失踪案早已不是什么新闻。昆明“城中村”被拐儿童数量4年达到200名。昆明市公安局曾在三个月时间里,共派出警力1000多人次,足迹遍布贵州、广西、浙江、安徽、福建等地,行程5万多公里,摧毁了4个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抓获47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成功找回、解救出63名失踪儿童,这些孩子大多都是在昆明打工的农民工子女。
  据云南省刑侦总队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昆明市的失踪儿童有352人,其中仅有两名是本地常驻居民,其余全都是外来农民工的孩子。而这当中有319名儿童是在昆明西山和官渡两个城郊区丢失的。城乡接合部的农民工的孩子成为人贩子最容易得手的目标。
  面对如此庞大的数字,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的主任张志伟表示,“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我觉得应该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不少网友也在网络上呼吁,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要求立法处罚收买儿童一方,从根本上切断买卖儿童的源头买儿童的低处罚。
  省政协委员周文曙表示,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收买儿童一方没有明确的刑法处罚,而目前中国正是因为有这样的大量需求才有那么多人铤而走险拐卖儿童。虽然对于拐卖儿童者有处罚,但这并不是从源头上切断儿童买卖这个现象,“没有买,哪有卖”。“就这方面来说,立法是滞后的。”周文曙说,就当前形式下,只有从立法上截断买卖儿童的源头,让买卖儿童的双方有同等的处罚。
  没有购买才没有拐卖两者应判同样的罪
  @马丁马小虎:经常有朋友提醒:看好女儿!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随时防备孩子被抢!确实,我主持节目中遇到的被拐家庭,婚姻破裂,散尽家财,一生的寻子路,无尽的痛苦。我想问:何时拐卖者能被判重罪?何时买孩子的人也需担刑责?一个让家长胆战心惊随时防拐的社会,有什么资格谈幸福?!
  @夏商:我国每年20万儿童失踪,背后是20万家庭破碎。虽然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我不主张死刑,但在目前死刑尚存的前提下,我认为拐卖儿童,以及最近频频曝光的奸淫女生案件,可执行死刑。另外,没有买方就没有拐卖,买入者也是严重刑事犯罪,应重判并课以民事重罚。同时完善收养制度,鼓励试管婴儿等辅助生殖。
  @湘西老头:这个问题需要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户籍机制才行,首先,抓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你得从买家入手,谁买谁坐牢,你看谁还敢买。
  @1刺:给所有丢了孩子的家长建立一份DNA档案,然后严查全国所有属于收养关系的儿童,还有那些到处流浪的,尤其是身有残疾的乞讨儿童,再给他们做DNA检测,这样找到孩子的可能性就会大很多。
  @鱼妈:立法没有跟上,其实人贩子和买孩子的人应该判同样罪,没有购买才没有拐卖

http://news.hexun.com/2013-06-03/1547744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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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6-3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孩子总不能比买赃车代价还低
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随着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拐卖犯罪的痛恨与日俱增,严惩收买儿童的犯罪行为已形成社会共识。期待立法及司法能顺应时代变化,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更严厉地打击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
虽然很多人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实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责任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犯罪成本很低。
  “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这虽然不是官方发布的数字,也许存在一些夸张的成分,但还是让人倍感震惊。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孩子失踪是父母一生的痛苦与心结。为了找回孩子,很多父母不惜倾家荡产,跑遍全国各地。而那些被拐的儿童,或者被卖给需要子女的家庭,或者被卖去做苦力,或者被卖到色情场所,甚至被强制乞讨、偷盗,流浪街头……想想就让人揪心。
  近年来,尽管国家投入了大量警力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解救失踪儿童,但每年还是约有20万儿童失踪,这说明在保护儿童方面,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一个常识是,有需求才有市场,没有买就没有卖。需求制造供给,没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人贩子就没有动力丧心病狂地拐卖,也就不会制造这么多骨肉分离的人间悲剧。虽然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法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以往的打拐行动中,收买被拐儿童者很少被处罚。要知道,买辆赃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而买个孩子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无法有效遏制拐卖儿童的恶劣行为,也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
  如今,随着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公众对于拐卖犯罪的痛恨与日俱增,严惩收买被拐者的犯罪行为已形成社会共识。期待立法及司法能顺应时代变化,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更严厉地打击拐卖犯罪的“买方市场”。令人欣慰的是,现在已经有地方开始加大对收买被拐儿童的惩处力度。近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拐卖儿童案件作出判决,拐卖主犯被判13年徒刑;同时,7名收买被拐儿童的“终端买主”也被判1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刑罚。判处收买被拐儿童者实刑,是法治的进步,也赢得了舆论一致的叫好声。据悉,河南省法院今后将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渐扭转社会公众“拐卖有罪,收买无罪”的错误认识,铲除“买方市场”。河南的严打举措,值得其他地方借鉴,只有全国各地形成合力,才能让拐卖儿童犯罪在中国失去市场。
  拐卖、收买儿童属于侵犯人权的恶性犯罪,必须受到法律严惩及舆论谴责。否则,说不定哪一天,我们自己的孩子也有可能被人拐走。情同此心,谁能忍受丢失孩子的痛苦与煎熬?打击拐卖儿童、解救失踪儿童,既需要官方加大惩罚力度,也需要社会力量和公众积极参与、齐心协力。作为普通的个体,我们可以随手转发寻子微博、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宣传防拐知识,还可以参与一些民间打拐组织,帮助被拐儿童回家。唯愿失踪儿童早日与家人团聚,支离破碎的家庭早日重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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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6-3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买孩子比买赃车处罚轻太荒唐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的主任张志伟称:“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6月2日央广中国之声)


  我国《刑法》只在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很少被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为尽快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司法机关为取得买主的配合,很少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加上打拐多是异地执法,执行解救任务的外地警方经常采取突袭解救的方式,很难再去抓捕收买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就更难。
  《刑法》的规定无形中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买辆赃车(哪怕是自行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很多收买人在警方解救被拐儿童后,往往又会再去买一名,别说不会被当成累犯从重处罚,理论上再买多少次也不用担心坐牢。显然,可以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成了“打拐”行动的一大阻碍,等于变相纵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理应修改或废除。
  被拐的妇女儿童来到新家,当地村干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人口买卖几乎是公开的,但乡村干部、基层民警对此装聋作哑,无异于充当人贩子和买主的同谋。没有村干部、基层派出所的帮忙,被拐人口的身份怎么可能被“漂白”?如果乡村干部、基层民警能积极举报和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那些被拐妇女儿童又怎能找到买家?
  要彻底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就必须重整存在收买妇女儿童地区的基层政权,依法严惩已成为人贩子和买主保护伞的乡村干部、基层民警,不能任由其坐视当地村民收买妇女儿童。打拐的同时还必须把好户口关,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除新生儿外的新报户口人员的审核,防止被拐儿童被“漂白”身份。对协助买主给被拐儿童上户口的乡村干部及民警也应当依法严惩。(首席评论 杨国栋)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6-03/488421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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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6-3 2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重打击拐卖、轻惩治收买”现象需检讨
儿童节前后,保护儿童权益成为公共舆论的焦点。昨日有媒体称,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左右,尽管这一数字最终被公安部纠正,但拐卖儿童犯罪仍然存在。如何有效铲除犯罪土壤,需要我们从刑法上对“重打击拐卖、轻惩治收买”的现象作出检讨。


  近年来,虽然公安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力度,但此类犯罪依然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惩治过轻,打击一头很难斩断犯罪的利益市场。根据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它同时又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虽然立法的用语是“可以”,但在执法实践中,买方只要不阻碍解救或虐待被拐儿童,一般都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普遍免责的处理方式,不仅因犯罪成本低而难以起到震慑作用,还可能造成公众“拐卖有罪,收买无罪”的认识误区,客观上导致买方市场长期存在。
  为了增强法律的威慑功能,不少人主张将刑法241条的刑罚提高至“三年以上”,笔者认为并未抓住问题的关键。从刑罚设计看,考虑到收买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危害后果,规定较拐卖行为较轻的刑罚并无明显错误,一味期求重典治乱并非法治常道;刑法的失衡之处不在于此,而在于免责性条款。正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仅导致执法中的疏松,更造成刑法对犯罪评价标准的紊乱。
  刑法对犯罪行为的科刑轻重,主要依据其所保护的法益。法治社会,儿童权益乃是最重要的法益,应当受到刑法更严格的保护。对被拐儿童而言,收买后即便没有受虐待,本就是心身上的“二次伤害”。收买被拐儿童犯罪之所以不能轻易免责,不仅因为与成年人相比,儿童的心智发育尚不健全,更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的深度伤害;而且因为人们对针对弱者的犯罪更难以容忍,免责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大众的伦理诉求。
  更重要的是,这种免责的规定存在罪责失衡的危险。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行为人只要不以出卖为目的,购买被拐儿童这一行为本身即已构成该罪。至于购买之后实施的虐待或阻碍解救的行为,则应当视作犯罪加重情节或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因为对被拐儿童虐待也罢,阻碍解救也罢,本身也属于故意伤害、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范畴。而刑法免责性规定的荒诞在于,它仅将不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当作前一犯罪的免责条件,不虐待儿童、不阻碍解救原本是实施收买犯罪后的常规性义务,在此却变成了像立功一样的免责情节,完全否弃了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否定评价。另外,该类犯罪侵犯的对象多为婴幼儿,认定有虐待和阻碍解救的行为,由于孩子并无意志难以取证,实践中宽松立法极易放纵犯罪行为人的侥幸心理。
  不可否认,1997年刑法在增设“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时,更多的是出于对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便利性考虑。因为当时的立法背景是,收买被拐者的犯罪多发生在边远落后地区,公安执法经常发生暴力阻碍解救行动的事件。在这种形势下作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宽松规定,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公安执法力量的增强,如今对遏制此类犯罪已是弊大于利。它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护身符”,甚至助长不法分子利用收买的儿童进行乞讨、卖淫、偷盗等衍生犯罪现象,确有必要对其重新进行反思和检讨。
  如同贿赂犯罪一样,只要收买被拐儿童的需求存在,拐卖儿童的犯罪市场就很难根绝,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必须“两手都要硬”。在寻求对收买被拐儿童犯罪的刑法打击之策时,最关键的不是提高法定刑幅度,而是尽快补上免责这一重大漏洞。在现行的刑罚标准下,如果能够严格执法,确保每一起收买被拐儿童案都能密而不失、疏而不漏,就不难有效铲除拐卖儿童犯罪的“买方市场”,最终构筑起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屏障。傅达林(陕西 学者)
http://www.chinanews.com/fz/2013/06-03/48839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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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6-3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宽容买婴 拐卖因此猖狂
杨国栋 文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的主任张志伟称:“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我觉得应该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者并非没有刑事处罚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一规定之所以在现实中很少被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有利于解救被拐儿童,但无形中也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买辆赃车(哪怕是自行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无法有效遏制买卖儿童的恶劣行为,也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很多收买人在警方解救被拐儿童后,往往又会再去买一名,可由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存在,别说不会被当成累犯从重处罚,理论上再买多少次也不用担心会坐牢。
有需求才有市场,正因为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一些偏僻地区的农村有大量求购孩子的“养父母”,对被拐儿童的需求较大,才会有这么多人为牟取暴利去拐卖儿童,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始终处于高发状态。甚至出现了被拐卖者日后也成了人贩子的荒唐事。
显然,可以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成了“打拐”行动的一大阻碍,等于变相纵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理应修改或废除。只有依法严惩买主,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让很多人打消买个孩子来养的念头,通过正当途径收养孩子,避免更多孩子被拐卖。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除了要严惩人贩子和买主,还应加强对那些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现象地方的管理。被拐儿童来到新家,当地村干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人口买卖几乎是公开的,根本瞒不了人。但乡村干部、基层民警对此装聋作哑,无异于充当人贩子和买主的同谋。被拐儿童要上学,今后还要就业、结婚,不可能永远是黑户,其户口又是如何办出来的?没有村干部、乡镇有关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的帮忙,被拐儿童的身份怎么可能被“漂白”?如果乡村干部、基层民警能尽职尽责,积极举报和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些地方何止于成为买卖妇女儿童高发区?
要彻底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就必须重整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现象地方的基层政权,依法严惩已成为人贩子和买主保护伞的乡村干部、基层民警,不能任由其尸位素餐,坐视当地村民收买妇女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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