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宽容买婴 拐卖因此猖狂 杨国栋 文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按照不同的统计数字,中国每年的失踪儿童不完全统计有20万人左右,找回来的大概只占到0.1%。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的主任张志伟称:“好多人也知道收买被拐儿童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司法事务中绝大部分收买人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被追究也是比较轻微的行政处罚,惩罚性荡然无存,犯罪成本很低,我觉得应该尽快加大对拐卖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 我国《刑法》对收买被拐儿童者并非没有刑事处罚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明文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这一规定之所以在现实中很少被落实,主要还是因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虽有利于解救被拐儿童,但无形中也使收买被拐儿童成了不会被法律追究的“合法行为”。买辆赃车(哪怕是自行车)都会被罚款、拘留甚至判刑,可买个大活人的处罚却轻得多,这自然无法有效遏制买卖儿童的恶劣行为,也难以从根本上打掉拐卖儿童的地下黑市。很多收买人在警方解救被拐儿童后,往往又会再去买一名,可由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的存在,别说不会被当成累犯从重处罚,理论上再买多少次也不用担心会坐牢。 有需求才有市场,正因为收买被拐卖儿童者几乎不会受到任何惩罚,一些偏僻地区的农村有大量求购孩子的“养父母”,对被拐儿童的需求较大,才会有这么多人为牟取暴利去拐卖儿童,导致拐卖儿童犯罪始终处于高发状态。甚至出现了被拐卖者日后也成了人贩子的荒唐事。 显然,可以不追究买主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经成了“打拐”行动的一大阻碍,等于变相纵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理应修改或废除。只有依法严惩买主,加大其违法成本,才能让很多人打消买个孩子来养的念头,通过正当途径收养孩子,避免更多孩子被拐卖。 打击拐卖儿童犯罪,除了要严惩人贩子和买主,还应加强对那些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现象地方的管理。被拐儿童来到新家,当地村干部不可能不知情。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人口买卖几乎是公开的,根本瞒不了人。但乡村干部、基层民警对此装聋作哑,无异于充当人贩子和买主的同谋。被拐儿童要上学,今后还要就业、结婚,不可能永远是黑户,其户口又是如何办出来的?没有村干部、乡镇有关部门及当地派出所的帮忙,被拐儿童的身份怎么可能被“漂白”?如果乡村干部、基层民警能尽职尽责,积极举报和查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这些地方何止于成为买卖妇女儿童高发区? 要彻底遏制拐卖儿童犯罪,就必须重整存在收买妇女儿童现象地方的基层政权,依法严惩已成为人贩子和买主保护伞的乡村干部、基层民警,不能任由其尸位素餐,坐视当地村民收买妇女儿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