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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将儿送人获巨款 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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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6-6 2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


  被告人王某离异后携带两个儿子与李某同居生活。2010年8月王某又生一男孩,二人发生矛盾,王某离家出走。同年9月,二人通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男婴归李某抚养,但协议未得到履行,该男孩仍由王某抚养。2011年4月,王某因感觉无力抚养三个孩子,欲将男婴送人。后经黄某介绍,王某将该男婴送给白某抚养,黄某收取白某现金30000元,王某得其中28000元。案发后,该男孩由其父李某领走抚养。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经人民法院调解孩子由李某抚养的情况下,未经李某同意即私自通过被告人黄某将孩子送给他人抚养,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非法获利目的明显,属于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官析案】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赵歆说,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赵歆说,本案中王某将自己儿子送给他人,收取了28000元,主观上属于直接故意,并且侵害了自己儿子的身体自由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赵歆说,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离异后携带两个儿子与李某同居生活的,后来才生了一男孩,就是本案中被拐卖的儿童。两人解除关系后男婴归李某抚养,但一直由王某抚养,一个人抚养三个孩子,对于王某来说经济压力太大,促使其产生出卖孩子的邪恶想法。另外,王某还接收了被收养人的28000元,这个数额明显高于营养费和感谢费的范围,非法获利的目的非常明显。综合考虑王某的各种情况,断定王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来源焦作日报)http://roll.sohu.com/20130606/n3781556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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