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严禁私自收养弃婴的 这条新闻刚见诸媒体,就引发许多人的质疑,主要认为这样的规定,可能妨碍公民们献爱心,打击他们的善良举动。但只要认真分析,其实七部门的规定并没有创设新的法规,《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仅是对现有法律规定的重申。 比如,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要符合“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规定,更重要的是,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还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都是违法的。 严禁私自收留弃婴,是有政策、法律和保障儿童合法权益等多重考量的。首先,尽管目前对于是否要放宽计划生育存在种种争议,但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私自收留弃婴的行为,则可能规避计划生育国策,因为允许机构和公民私自收留弃婴,他们就可能将自己超生的婴儿或者他人超生的婴儿谎称是弃婴,进而不交纳社会抚养费。 其次,禁止私自收留弃婴的行为,也可以防范拐卖、拐骗、非法收买婴幼儿的犯罪行为。如果允许私自收留弃婴,那么,许多被拐卖或被收买的婴幼儿,就会被包装成为被父母遗弃的婴儿,从而合法化,这对于婴幼儿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而禁止私自收留弃婴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这种现象的发生。 再次,禁止私自收留弃婴的行为,也对婴幼儿健康成长有利。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公民和机构收养弃婴,对于婴幼儿今后的身心健康都有极大帮助,如果由本身心智不成熟或者患有疾病,或没有抚养能力的公民来收养婴幼儿,则可能会给他们留下阴影,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 其实,在许多国家,虽然他们没有计划生育政策,但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角度,对于收养也是有严格规定的。比如在美国,在收养前,有关部门要对收养家庭进行家庭调查,要采访收养人本身和他家庭成员,对收养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情感能力、财政状况甚至犯罪史进行详细了解。 而且,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并不等于否定公民的爱心与妨碍他们的善意行为。如果公民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同时也有收养意愿的话,那么,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仍然可以收养弃婴。此外,即使收留人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是,如果他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这些都为公民献爱心和照顾弃婴提供了渠道。当然,必须承认的是,严禁私自收留弃婴,并不等于这些弃婴的合法权益就能自动得到保障,这还需要政府对儿童福利机构加强监管,保障弃婴在这些机构中能有足够的食物、良好的环境和接受良好教育;也需要政府扶助各种民间机构,一齐参与到救助弃婴的行动中来。 文/杨涛(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弃婴收养的民间困境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民间组织和个人,将不再享有弃婴的直接收留权。官方的救助机构,成为唯一的弃婴收养方。对此,很多人表示难以理解,并认为此举有碍于共同救助弃婴的合作格局。当然,此一论断能否成立,尚且有待观察。但可以确知的是,民间在弃婴收养方面,的确存在着某些困境。而这些,显然是需要正视的。 某种程度上民间的弃婴收养,是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它存在很多隐患。且不说相关机构的物质条件、软硬件配备能否达标,单说婴儿来源、流向,就值得怀疑。在一种最极端的情况下,很多败德的收养机构,已然沦为弃婴买卖的合谋者。打着公益收养的名号,行罪恶交易之实,令全社会一再受伤。 的确,倒卖婴儿的“伪公益组织”,只是民间收养弃婴机构中的极少数。但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无视其存在。而对正规收养机构来说,其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或许还是由资金不足,而导致各方面捉襟见肘。形式各异、名目繁多的民间弃婴救助机构,既缺乏募款的能力,也经常面临无募款资质的尴尬。久而久之,它们能提供给婴儿的“服务”,可谓少之又少。 以袁厉害事件为例,公众对民间收养机构的条件之简陋,有了一个最直观的认知。事实上,类似情况在民间可能还存在。除此以外,通观袁厉害故事的脉络,公众也能从中发现,民间收养弃婴所面临的另一困境,也即“收养机构”的目的纯粹性,经常遭遇质疑。公众并不知道,他们是基于纯粹的道德感,还是别的什么目的来收养弃婴。 不信任感、恶意揣测,令很多民间收养机构愈发举步维艰。不但在弃婴收养领域,所有民间慈善项目,都面临着类似状况。特别对于规模较小、运作不规范的民间公益机构来说,更易遭遇围观者的质疑。在民间慈善发育不彰,国人“提防心理”根深蒂固的当下,各个民间公益组织,若想轻易获得各方的谅解与支持,绝非易事。 其实,弃婴收养是个极专业的工作。必须有相应的医疗处理、心理干预、日常护理等等知识,很多民间收留机构显然在此方面有所欠缺。在“一间房、几个人、几张床”的规模下,更多的只是照本能行事。纵使最近几年义工、志愿者风潮兴起,也仍不足以带来根本性改变。 对于弃婴收养,民间自然有义务尽自己的责任,却也该反思曾经所采取的方式。民间与政府分工不清,不仅未能形成事实上的合作格局,反倒给责任推诿、相互扯皮制造了极大空间。比如,在袁厉害事件中,“警察、医院经常给袁送来婴儿”本应是官方做的事儿,却硬生生推给一位妇人,怎不令人遗憾? 经常会发生类似的“推诿”,也说明政府在弃婴收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其突出表现为,各地福利院数量稀少,运作资金有限,且资源配置极不均衡。如同很多政府事业单位一样,正规福利院等机构也存在着运作效率、决策效率偏低,以及作风保守、排斥舆论监督等顽疾。在未来,凡此种种弊端,注定亟待纠偏:既要在公共财政的预算、配置阶段给相关机构适当倾斜,也需要在其内部构建起现代的管理体系,实现整个救助链条的文明化和规范化。 为了更好地救济弃婴群体,整个社会确实需要一场深度的合作。但显然,这种合作当建立在两者“明确的权责划分”基础上。也惟有如此,才可各有分工、形成合力。从此角度上说,明确弃婴的收留权,何尝不是一次梳理各自角色定位的努力。 文/蒋璟璟(《华西都市报》评论员) 美国: 立法引导 “安全弃婴” 在美国许多地方,弃婴被认为是严重犯罪。以佐治亚州为例,蓄意弃婴是违法行为,而在弃婴后逃离所在州则是重罪。 然而,近20多年来,美国各州陆续通过一系列所谓的“安全港法案”,使得“依法安全地抛弃婴孩”成为可能。1999年,得克萨斯州颁布“婴孩摩西法”,允许放弃或拒绝抚养婴孩的父母将初生婴儿依法弃置在警察部门、医院、救援队、消防部门等地点,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被抛弃的婴孩生命安全并得到妥善照顾。 在“安全港法案”的框架内,法院会传召弃婴者,并允许其匿名出庭。为了防止弃婴者进一步伤害自己的婴孩,弃婴者和婴孩的关系不会直接公开,而是通过标明数字的手镯来确认。一般情况下,弃婴者可以拒绝出庭,也可以出庭确认自己无法抚养孩子并放弃抚养权。到2008年,美国50个州都有某种形式的“安全港法案”。 欧洲:巧设“弃婴保护舱” 欧洲许多国家都设有一种叫做“弃婴保护舱”的装置,让无力或不愿抚养婴孩的家长匿名地将婴孩置于其中。 这种保护舱通常设置在医院或者社会服务中心,一般是带有小门的保温箱子,里面铺有柔软的床垫。床垫上装有感应器,一旦有婴孩被放入,保护舱就会自动通知负责管理的人士前来取走及照顾被遗弃的婴孩。 从1996年开始,以匈牙利为首,德国、比利时、瑞士、荷兰、捷克、奥地利、意大利等欧洲多个国家陆续设置了总数过百的弃婴保护舱。婴孩被弃置于保护舱之后的命运如何?在德国,弃婴的家长可以在8周内反悔并取回自己的孩子,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8周之后,被弃置的婴孩将会向社会开放领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