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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职业乞讨人拒绝救助老弱病残障长期滞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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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有眼 发表于 2013-7-2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者按
  10年前,对流浪汉和乞讨者的救助管理机构在中国被称为收容遣送站,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管理。是孙志刚事件的发生改变了实施20年的收容遣送制度。
  2003年3月17日晚,在广州打工的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因缺暂住证,被公安机关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3月20日,转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的孙志刚被救治站员工殴打身亡。该案的发生,引发了中国社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
  2003年6月20日,在孙志刚离世3个月后,国务院公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并于当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被废止。至此,以“自愿求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救助管理制度取代了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制度。救助管理站也改为直属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不再参与管理。
  到2013年8月,《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将满10年。10年的实施效果如何?又遇到了哪些新情况、新问题?救助工作如何进一步完善?带着这些问题,本报记者走进广东、湖北、浙江三省的部分救助站,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文章将陆续刊发在“收容转救助·十年看变化”专栏。

  本报记者章宁旦
  2003年6月20日正式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下称《救助管理办法》),以新的人性化救助理念终结了强制性收容遣送模式。广东省因为发生孙志刚事件,成为这一制度变革的催生地。
  近日,记者采访广东省的救助站发现,不论是救助方式还是救助理念都发生了质的转变。而这其中,首先是救助资金的保障。
经费充足绝对够用
  占地70万平方米、位于广州市萝岗区果园五路的广州市救助站,是广州入围全国26家国家一级标准救助机构中的两家市级救助机构其中之一,10年救助流浪乞讨人员超过14.2万多人次。10年间,政府财政投入到这家救助站的经费接近8000万元。
  广州市救助站分设男、女两区,每个入站接受救助的流浪者有独立床铺和一个储物柜,配备全套的洗漱用品。救助站不仅夏有电风扇,冬有暖水袋、暖风机,还有一系列的医疗设备、设施和专门的值班医护。
  记者在成年男性救助区看到,有的受助人员和衣躺在床上蒙头大睡,还有几个受助人员凑在一起,或下象棋,或“斗地主”,玩得不亦乐乎;救助室外的宽阔长廊上,还有几个被救助人员在聊天。
  在另一家救助站——广州市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中心,记者了解到,该中心常年有30至40名流浪儿童滞留。
  记者走进这个中心时,适逢午饭后的时间。见到中心主任何国斌和记者进来,房内的孩子们露出了开心的笑容,其中要数小燕(化名)的表情最为突出,挥舞着双手表示欢迎。中心工作人员说,“刚来中心的时候,小燕又黑又瘦,1年下来,白白胖胖的。别看她智力有问题,她心里明白谁对她好。”
手段有限人员难管
  记者采访中发现,10年间,虽然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发生了可喜的变化,但要实现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目前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瓶颈性难题。
  “法定救助对象与实际工作对象的脱节是当前存在的一大难题。”广州市救助站站长徐福宪指出,上访人员、刑满释放、传销受害、临时遇困农民工等特殊困难人员,均不属于法定救助对象,救助机构对他们进行救助缺乏法律政策依据。但目前,这些人员都由救助管理机构承接下来了。 
  “其次是约束性救助措施无法可依。”番禺区救助站站长彭毅说,《管理办法》未明确赋予救助管理机构对求助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权限,救助管理机构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和登记随身携带物品的求助人员,尤其是情绪暴躁、精神异常的求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无法可依。同时,《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救助站“维护站内秩序”的义务,救助管理机构对违反站内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采取约束性措施也无法可依。
  徐福宪举例说:“有些受助人员带着酒进了救助站,酗酒后情绪异常,导致发生打架事件。还有一种情况,受助人员拿到返乡的车票后非常高兴,旁边一个还没有拿到车票的受助人员就不忿了,上去就是一个耳光,两人打起来了。面对种种此类,救助站都束手无措。”
职业乞讨拒绝救助
  记者了解到,职业性乞讨人员拒绝救助也是当前的一大难题。作为强制收容遣送制度的替代品,《救助管理办法》突出了“自愿原则”,规定“不得拘禁或变相拘禁受助人员”。在实践中,救助机构主动去救助、说服、劝离职业乞讨者,往往收效甚微,陷入了“吃力不讨好”的境地。
  “广东是流动人口大省,职业乞讨现象相对较多,我们将这一群体称之为牟利性乞讨人员。这些乞讨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因救助站只能提供临时食宿或乘车凭证,不能满足其长期生活需要,导致他们不愿意接受救助。而按照《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机构又必须对这些人员进行法定的救助。”广州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处长陈泳君透露,对街头牟利性乞讨人员救助过程中频现尴尬。
  “甚至,牟利性乞讨人员根本不算救助对象。”彭毅说,他们不会生活无着,不需要也不乐意接受救助,因为他们“志不在此”。比起乞讨所获收益,政府能提供的救助缺少吸引力。
残障人士长期滞留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职业乞讨人员拒绝受助这一难题外,老、弱、病、残、智障等受助人员,被亲属和当地救助机构拒绝接收、安置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我们现在就有一宗受助人员被家属拒绝接受的案例。”彭毅介绍说,“41岁的湖南籍男子罗某,因意外受伤被送到医院,术后身体基本稳定,但不能独立行走、大小便失禁,无法进行语言沟通。送到番禺区救助站后,我们通过多方核实,确认了罗的身份。但与其家属多方联系,他们就是不愿意接他回去,而当地救助机构又无法办理相关领接手续,导致我们根本无法送其返乡。”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老、弱、病、残、智障等受助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被家属拒收的现象在各个救助机构都普遍存在。但由于《救助管理办法》没有明确此类问题的解决救济途径,导致这些人员只能在救助机构长期滞留,给救助机构带来了很大的运行压力。
大龄少年感化更难
  徐福宪还告诉记者:“目前救助制度还存在针对大龄未成年流浪人员安置、回归社会的难题。”


  “我们救助管理机构除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救助外,还需提供教育矫治等延伸救助服务,承担临时监护责任。但现实工作中,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受助人员的教育管理难度较大,但《救助管理办法》对他们的监护管理又缺乏明确的规定。”徐福宪说,14周岁以上的,在社会上因各种原因沾染了不良行为习惯,开展感化、教育、纠正工作难度较大。
  对于现行救助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诸多新问题,实务届人士和专家均表示,国家层面要抓紧制定救助法,针对当前面临的问题,出台更为详尽、规范的立法。如果短时间内不能出台,就当下的救助工作困境来说,亟待通过修订《救助管理办法》予以完善和规范。

(原标题:职业乞讨人拒绝救助老弱病残障长期滞留)

http://news.163.com/13/0702/06/92OPV6AF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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