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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探讨] 不合格家长监护人的资格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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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7-11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会同公安、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发文规范弃婴收养,仍然第一时间的处理办法是为孩子“寻亲”,给人感觉依然是了无新意。结合近期深圳出现的弃婴事件,亲生父母虐待儿童,以及职业乞讨者用亲生骨肉赚钱等等现象,社会除了道德谴责以外似乎束手无策,这也意味着这样的悲剧不会是最后一个。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市政协委员、律师和社会福利中心相关负责人,探讨一下面对这些“不称职”的父母,难道大家都只有“袖手旁观”?是法律的空白,还是现实生活中大家并未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此,我们邀请一些法律人士谈谈看法。

观点一::撤销不合格家长监护人的资格有法可依

苏占卿(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庭长):家长与未成年孩子血缘关系最浓,因此法律拟定家长是未成年人最密切、最合格的监护人。然而,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免遭不法行为的侵害,我国法律又在家长由于吸毒、犯罪等殊情况下撤销了不合格家长监护人的资格。

从现有的《民法通则》或《未成年人保护法》来看,都有几乎明确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而《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更具体: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观点二: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权重在落实法规

陈晓菲(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从目前来看,我国对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权并非无法可依,而是落实不够或者说执行不够。然而,实践中,只要涉及这个问题,大多都以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无可操作性来敷衍或对抗,比如,在父母对孩子丧失监护权后,法律规定应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这条法律涉及接替孩子父母为监护人的不但有祖父母、外祖父母,还有哥哥、姐姐。即便这些人不存在,还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呢,总不会找不到一个人吧?就说上述人员全找不到,那么,依法还可以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所以,现有法律规定的还是较细致的,认为目前无法可依只是无据辩解。当然,有关点认为,即便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但无专门资金却不能负起责任来。笔者恰恰有不同意见。认为那是另一个问题。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只要真正负起监护责任来,完全可以创造条件来克服资金问题,比如,号召捐助,向政府申请帮助等。

观点三:建议国家立法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所

安治林(郑州高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鉴于目前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还不太具体和不太完善,以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还不能真正得到保护的具体情况,建议国家立法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所。监护所不但要有其名,而且要有实,即不但要设专门的管教人员,专门的管教设施,专门的管教计划,而且国家要给予财政保障。除此以外,监护所还应当履行如下几个方面的职责:一、收容因家庭暴力而受打骂、伤害、不让睡觉、不给饭吃、强迫超体力劳动或长期赶出家门的等等不当人看待的未成年人;二是调查和协商解决有关因吸毒、被关押、被劳改劳教而无监护能力或丧失监护能力的家长安置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三是依法对收容的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品德教育和文化教育,以矫正他们的不当行为,提高他们对正确和错误认识的能力和识别社会的能力;四是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中,发现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以监护人的资格代为诉讼或代为追偿,以便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01307/wangying20130711114724551973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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