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南宁7月15日电 记者莫小松 见习记者马艳 通讯员方艳红 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朱某拐骗儿童一案,被告人杨某、朱某犯拐骗儿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这是良庆区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的首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与陈某、黄某与在广东居住的张姓男子认识后,由张某提议,杨某等人每送一名女孩到广东卖淫给2000元好处费。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杨某与陈某、黄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以介绍到广东工作为由,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卓某某骗至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世泽街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9月中旬,被告人杨某与陈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以介绍到广东工作为由,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李某某骗至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10月中旬,被告人朱某与陈某在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以介绍到广东工作为由,将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黄某某骗至上述地点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将三名被害人解救。 被告人杨某、朱某都是刚满十六周岁的少年,而陈某、黄某因未满十六周岁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朱某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骗儿童罪。被告人杨某、朱某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二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