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这两个罪名在手段上比较相似,在法律上要如何区分呢?昨日,连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用一个案例详细介绍了这两个罪名的本质区别。 去年1月份,曾某流产后得知自己不能生育,便产生偷抱一名婴儿来欺骗家人的想法。9月份,曾某找到林某初,让他帮忙一起去偷抱婴儿来收养,林某初又找来陈某义,并许诺给他好处。9月23日16时40分许,曾某在连江县敖江镇青塘村看到魏某带着儿子一起推着婴儿车,车里坐着女儿魏某音(2011年8月出生),在青塘村海峡服装有限公司附近的路边闲逛,曾某立即拨打电话通知了林某初。随后,林某初和陈某仪骑摩托车赶到,趁魏某不备,迅速将其女儿抱走后逃离。孩子目前已被解救。 连江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曾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林某初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陈某义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区别呢?连江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或使唤等,而拐卖儿童罪的行为人是出于贩卖牟利的目的。由于拐骗儿童罪相较于拐卖儿童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二者在刑罚轻重上也有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