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4967|回复: 0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复制链接]
坤爸 发表于 2009-5-3 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帖地址来自民政部http://sws.mca.gov.cn/article/sy/zcfg/200801/20080100010317.shtml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来源: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时间: 2008-01-18 11:04


fficeffice" />

民发〔2003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涉外送养行为,维护被送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保证涉外送养工作的健康发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涉外送养的儿童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丧失父母的孤儿(以下简称孤儿)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二、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儿童,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以下证明材料:

(一)社会福利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制件。

(二)被送养儿童的户籍证明复制件。

(三)被送养儿童成长情况报告。

成长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入院经过、入院初期的身体状况、在院期间各阶段的身心发育状况及免疫接种情况、性格特征及表现、喜好、与他人交往等情况。

被送养儿童年龄为0-6周岁的,还应提交《被送养儿童成长状况表》(见附件1,此表每3个月填写一次。

(四)《被送养儿童体格检查表》及化验检查报告单(见附件2)。

体检应当在定点医院进行。定点医院应当是地(市)级以上的儿童医院或设有儿科的综合性医院。定点医院由社会福利机构的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批准,报中国收养中心备案。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主管民政部门要与定点医院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体检结果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体检。

被送养儿童是病残的,应提交病残诊断证明、检查报告、治疗情况报告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 ( 吉ICP备08101543号 )

GMT+8, 2024-12-23 12:44 , Processed in 0.048117 second(s), 5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