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解除收养登记fficeffice" />
第二十四条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五)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六)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要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第二十五条 收养登记员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照片、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提供的收养登记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二)向当事人讲明收养法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解除收养关系意愿以及对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参照本规范第十五条的相关内容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附件5);
(五)将当事人的信息输入计算机应当用程序,并进行核查;
(六)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第二十六条 收养登记员要分别询问收养人、送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和其他应当询问的人。
询问的重点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健康状况、民事行为能力、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解除收养登记的意愿。对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应当询问是否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和有关协议内容。
对未成年的被收养人,要询问送养人同意解除收养登记后接纳被收养人和有关协议内容。
询问结束后,要将笔录给被询问人阅读。被询问人要写明“已阅读询问笔录,与本人所表示的意思一致”,并签名。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收养登记员向被询问人宣读所记录的内容,并注明“由收养登记员记录,并向当事人宣读,被询问人在确认所记录内容正确无误后按指纹。”然后请被询问人在注明处按指纹。
第二十七条 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填写《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6),报民政厅(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字号”填写式样为“(XXXX)AB解字YYYYY”(AB为收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XX为年号,YYYYY为当年办理解除收养登记的序号)。
第二十八条 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五)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
第二十九条 收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解除收养登记通知书》(附件7),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对于虚假证明材料,收养登记机关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