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战士 于 2013-8-1 21:47 编辑
扫扫盲,打打气:如何为疑似被拐、乞讨儿童报警?
1. 报警很轻松 ① 报警内容如是怀疑拐卖儿童,拐卖儿童是刑事犯罪,对于刑事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而举证的义务由公安机关承担。 ② 只有民事纠纷才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由报警者提供证据。
2. 报警很硬气 ①《五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②《四部委关于开展街头组织儿童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公刑[2009]2125号)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⑥ 《公安部:发现涉嫌强迫未成年人街头乞讨应及时报警》 如发现有虐待、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 街头乞讨嫌疑的,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将认真核查、依法严厉打击。
3. 报警很有理 公安部公布的疑似拐卖儿童的八项特征: ① 怀抱的儿童长时间昏睡不醒;
② 儿童伤痕及残疾可能是人为造成;
③ 将儿童放置在冰冷地面或暴晒,对儿童健康不管不顾;
④ 儿童身上有明显伤痕,流脓出血,没有采取任何包扎措施;
⑤ 采用铁锁、铁链等方式禁锢小孩手脚;
⑥ 仅有儿童躺坐在地上,不见大人踪影或大人躲在远处监视观察;
⑦ 乞讨的大人衣服整洁,而怀抱或带着的小孩却浑身脏乱;
⑧ 一名大人带多名残疾儿童乞讨。 车站: ① 怀抱婴幼儿的女子对孩子的哭闹不管不顾,长时间不喂奶也不喂水; ② 男人怀抱小孩,没有女性陪同,表情紧张,神情可疑; ③ 多名女性每人怀抱一个婴儿,另有随行者专门看管行李; ④ 儿童一直哭闹,吵着要找爸妈,而随行大人神情紧张,表情极不耐烦,极力制止; ⑤ 男子带一名或多名妇女随行,妇女显得惊恐不安,不敢言语 只要是符合以上特征之一,就是证据线索,就可以报警!
4. 报警很淡定 ① 回答警察询问时请说是“证据线索”,不是“证据”; 以上疑似被拐儿童的八项特征并非孩子被拐的证据,但是都是“证据线索”,即我们怀疑是拐卖孩子行乞的疑点就是证据线索!,警察有责任根据“证据线索”进行核实调查,取得被拐证据或排除被拐嫌疑。 ② 应对操纵孩子的大人的“诬告”一说时,应明白:诬告陷害罪是刑法罪名,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诬陷, 由报案人承担初级证明责任;你的本意是解救儿童,并非诬陷于他,所以,淡定一点,不必担心。
5. 报警有要求 公安部要求,凡是接到有虐待、组织、强迫、利用未成年人街头乞讨 嫌疑报警的,各地公安机关要: ① 及时出警,认真进行核查; ② 对无血缘关系、来历不明和疑似被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要控制犯罪嫌疑人,解救未成年人;同时,要逐一立案进行侦查和调查,切实予以严厉打击; ③ 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训诫、警告,交有关部门加强教育管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④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一律采集DNA样本,经检验后将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 ⑤ 要积极配合民政、城管等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6. DNA出新政 ① 立案:一线公安机关对群众报告儿童失踪、被拐卖的,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组织查找和侦查调查工作,同时做好采血工作; ② 采血的五类人员: (1) 经工作已经确认被拐卖儿童的亲生父母; (2) 自己要求采血的失踪儿童亲生父母 (3) 解救的被拐卖儿童; (4) 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的儿童; (5) 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 ③ 采血、检验、比对均免费。 7. 湖北有新规 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① 公安机关接到流浪未成年人求助电话或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② 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 ③ 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④ 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接送返乡; ⑤ 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在继续查找的同时,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⑥ 对经过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公安机关要按户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以便于其就学、就业等。
8.PS:孩子失踪,第一时间报案和立案!!! 公安部从来没有规定必须经过24小时甄别、确定有被拐卖嫌疑和失踪的才能立为刑事案件,强调一旦发现孩子失踪就应立刻报案,公安机关亦应第一时间立为刑事案件。如果没有第一时间处理就会丧失最佳的破案黄金时间。
鸣谢: ③ 宝贝回家论坛,大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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