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怎么还不亮?” 一个六岁孩子的问题,让人们无言以对,有网友评论道:“一个孩子的一句话,让一个国家的心都碎了。” 六天前,山西省汾西县的男童小斌被人骗至野外,下药迷昏后挖去了双眼,目前,警方正在缉凶,并提出悬赏十万元征集线索。 在这个即将结束的暑假,关于孩子的悲剧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坠楼、溺水、车祸、走失,以及令人不寒而栗的人为侵害。 在这个成人亦需时刻警醒的世界里,孩子的脆弱不堪一击,无论是谴责还是同情,哪怕是对凶手的严惩,都无法还给他们一个完满而鲜活的人生。 重要的是在这一切发生之前,尽力呵护好这些稚嫩的生命,让他们平安长大。 对孩子疏于照管, 就是一种“虐待” 小斌的遭遇或许是一个极端案例,但这个夏天频繁发生在全国各地的幼童坠楼事件,已经不能再用“偶然”、“意外”来形容了。本月8日,《温州商报》刊发了一条题为《唉,又一名儿童坠楼》的新闻,称这个暑假,当地“各大医院已收治了20多名坠楼小患者”。十天之后,《河南商报》则刊发了一条题为《这是商报3个多月来报道的第8起儿童坠楼事件》的报道,甚至同一个小区两个月内先后摔下两个孩子。 这些坠楼的孩子,大部分是独自在家,也有的是虽然家中有人,但孩子仍被独自留在了没有防护措施的阳台上。据统计,意外伤害已经发展成为我国0至14岁儿童的第一杀手,每年有超过20万的0至14岁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 姚建龙(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每年暑假,儿童伤害的事件都大量出现,溺亡、烧伤、坠楼、性侵……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孩子疏于照管,在国际上,“忽视”,是标准意义上虐待儿童行为的一种,和性侵害、精神虐待、身体虐待是并列的。 发达国家对疏于监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很严格的责任规定,比如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儿童福利部门和法院可以判定你没有监护能力,就可以启动剥夺监护权的程序,有可能会把孩子从监护人身边带走。如果疏于照管造成孩子发生意外,还会追究监护人法律上的责任,轻则训诫,重则可能还要坐牢。 我们的法律对家长的监护责任也有一些强制要求,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再比如禁止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所以从法律上来说,是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但“未保法”里对疏于照管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在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中,家长跟子女之间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家庭关系;如果未成年子女出了问题,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一个灾难,对监护人已经是一个非常大的惩罚。立法者也有这样的考虑,不能在伤口上撒盐,所以疏于照管导致孩子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犯罪侵害之后,家长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行法律态度不明确,我们也没办法去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正因为监护人的违法成本太低,不能让父母们感到害怕,很多人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立法确实存在漏洞。 张志伟(“宝贝回家”法律顾问):儿童保护本身,从“未保法”来说是四个领域的保护,第一个是家庭保护,然后是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家庭保护是最重要的环节,而且是第一责任。在拐卖案件包括走失事件当中,我们发现虽然主要原因是犯罪行为导致的,但其中也确实有父母或者监护人疏忽的情况出现,有的案例里就出现父母在打麻将,让孩子一个人玩儿,然后出问题的。 “10岁以下孩子, 不能出现监护盲点” 姚建龙:很多国家的规定是不能让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处于监护空白,如果出现,警察是可以抓人的。也就是说,监护人比如父母,在茶馆里喝茶,把小孩放在外面,没有在父母的视线之内,就有可能是疏于监护。 之前让人非常痛心的“小悦悦事件”,就是大人在上面晒衣服,小孩自己跑出去了,像这种情况,在发达国家肯定是违反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要追究监护者责任。 但在我们国家,父母会成为被害人,我们的立法思想里也有一个传统偏见,潜台词就是孩子是父母的财产,而不是独立的个体。我认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儿童权益的立法,一定要“不近人情”。不能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而要有一个国家监护的概念。当父母不能适当监护孩子的时候,国家有权力把这个监护权接管过来,还要追究监护责任。 我呼吁过很多次,比如在民法上,10岁以下的孩子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少要做到这个年纪的孩子不能让他脱离监护,不仅仅是单独居住的问题,而是不能出现监护空白点。 因为在成人环境中,一个孩子即便是在自己家里(比如厨房),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脱离监护,对孩子的生存都会有很大的威胁,而这种威胁,孩子的世界成年人有时候是理解不了的。 如果法律不做出一些“不近人情”的规定条款,让父母知道这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就会有侥幸心理。 社区可设儿童托管中心, 为特殊家庭提供支持 昨天,“宝贝回家” 的官方微博发布提醒,除了假期中,很多父母由于工作繁忙而无暇照顾孩子之外,“很多来城市中与打工父母团聚的‘小候鸟’更容易缺少应有的关照,由此造成的意外事故让人唏嘘。” 来自全国妇联的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都外出的占46.7%;其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2.7%,与其他人一起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10.7%;单独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4%,人数高达205.7万,人身安全隐患严重。 姚建龙:前面说到“未保法”规定,不得让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很多人认为这个条款是“中产阶级立法”――你自己衣食无忧,当然不会跟孩子分离,但中、下层由于谋生的需要,不得不和孩子分开。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还能去责难他们呢? 我认为这是没道理的,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并不一定要是监护人的监护。“未保法”里有一条“委托监护”,可以委托其他成年近亲属来承担监护职责。我刚刚到四川去考察留守儿童的问题,当地有一种“托管”的方式,把留守儿童托管到学校去,由学校来承担监护责任;尽管监护人和孩子分离了,但孩子并没有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 当然,我们必须要看到一个客观事实,中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城乡流动、人口流动非常大,“双职工”家庭很多,这就需要把社会保护机制建立起来。 对一些特殊家庭,比如一个母亲带一个孩子,有问题怎么办呢?应该在社区提供一些补充机制,比如在社区设立儿童的托管中心。比如刚才说到四川的“托管”,他们就是有志愿者到学校里面去帮这些孩子,给他们做辅导,带他们野营,为这些家庭提供了一个很有力的支持。 所以,我主张法律在儿童保护上必须“强人所难”,同时要健全社会保护机制。一方面强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两者结合才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无缝衔接。 发现儿童受侵害, 医生、老师等应强制报告 张志伟:一些案例中确实反映出来家长怠于履行职责,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拐卖的发生主要还是犯罪的原因,其中大部分都采取了诱骗、暴力等一些手段。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说,政府有责任给孩子和家庭提供一个平安、安全的成长环境,不能人人自危。让孩子可以自由地到哪儿都能玩儿,对孩子天性的发展是很好的,可安全问题解决不了,家长们都不敢让孩子出门。 一方面可以通过宣传教育,呼吁全社会各个层面的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来关注儿童安全的问题,不管是不是你的孩子,一旦发现问题,都要积极地给他提供帮助,或者告知有关部门进行救助,这是道德层面。 而在法律层面,则应该确立强制举报制度,对于社区工作人员、心理咨询师、医生、老师,这些特殊职业,在发现儿童受到侵害时,应该有强制的报告义务。 【延伸】 亟须出台 “儿童福利法” 张志伟(“宝贝回家”法律顾问) 近年来,对于“打拐”,政府非常重视,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打击利用儿童乞讨;但真正解决起来很困难,因为后续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在这种情况下,简单地去执行前面的强行规定,反而会侵害一部分以流浪为生的儿童的生存权。 比如,“未保法”里虽然有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但在国家层面我们没有一个正式的儿童监护机构,福利院只是针对孤儿,而救助站只是临时性的救助场所,监护机构本身就不健全。我们和执法人员经常接触交流,他们对这个问题(利用儿童流浪乞讨)也深恶痛绝,但如果后续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跟不上,司法机关也不敢判,因为判了以后没法执行。 这个问题要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可能需要这两年大家一直在呼吁的“儿童福利法”才能解决。“儿童福利法”的本质是通过立法的方式,确定在儿童权益保护中政府的责任。 拿剥夺监护权来说,首先评判的标准是什么,监护人失职到什么程度需要剥夺他的监护权?这需要专业评估,那么谁来评估?是政府还是社会组织?评估确认之后,是否需要司法确认? 由谁来担任新的监护人?确定新的监护人和监护家庭也需要评估,要进行培训;孩子交给他之后,还有长期的跟踪和考核;以及是否要对亲生父母进行行为矫正,这都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来做。如果矫正实现了目的,孩子是否要还给父母,以什么样的程序还给他? 这不光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人伦的问题,很难一蹴而就,但这个工作现在必须要去做,否则我们前期努力的方向就不可能实现。 主笔 张棻 插图 宋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