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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陕西:丢失新生儿要逐级追责 最重可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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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月月 发表于 2013-9-5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漫画/张永文
  本报讯(记者 李琳)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省卫生厅昨日出台《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等13种情形被列为重大安全事件,对这些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追责。
  重大安全事件不得隐瞒延报
  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隐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对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停业,医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扩大。
  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隐瞒或延报。
  院长追责 最重可开除公职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
  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视情节可单处或并处。对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相应责任。
  将严厉震慑医疗行业
  对于《办法》的出台,西安一家三甲医院负责人说,这些被列为重大安全事件的情形都是医疗行业最严重的问题,都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是业内的“禁区”。其中一些规定,如不能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等,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本身就有明确的规定,而拐卖新生儿,则是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这些禁令集体列入重大安全事件,是一种重申和强调。《办法》综合了近年来医疗机构出现的一些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这些问题提升到一种高度,对于医疗行业来说是一种严厉震慑。
  13种重大安全事件
  一、超范围开展诊疗科目,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导致患者伤亡;
  二、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
  三、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
  四、出具虚假诊断报告、医学证明、检验报告,对患者假诊断、假治疗、假手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
  五、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开展虚假宣传和诊疗,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后果;
  六、医院院内感染暴发,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置;
  七、非法开展器官移植、非法摘取器官进行买卖或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
  八、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保、合疗资金;
  九、使用未经准入的设备、技术和药品;
  十、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非法外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危害;
  十一、发生重大火灾、锅炉、高压氧舱(含火灾、患者窒息)等压力容器爆炸,导致人员伤亡;
  十二、发生医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泄漏,放射源丢失,医疗废物违法违规外流,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疾病传播或人员伤亡;
  十三、其他重大安全事件。http://news.hsw.cn/system/2013/09/05/051749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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