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炎陵连体女婴生死难卜,本已不幸,但女婴父亲“放弃治疗”的决定更令人震惊,消息一出,举世哗然。 到底是多么狠心的父亲竟弃双胞胎女儿于不顾,一去不返?难道新生命因为有残缺就应该如此卑微吗? 撇开心中的愤怒不谈,也不想从道义上多谴责,因为这已不够。我只想以冰冷冷的法律来回击一下这位父亲同样冰冷冷的心,也替还不谙世事的婴儿拷问一下社会的良心。 我国《刑法》第261条明确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孩子一出生就有生存权,任何人不得剥夺。若家人将其遗弃在公共场合,即使主观意愿是希望别人收养,但仍涉嫌遗弃婴儿罪,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具体量刑视情况而定。 这位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上规定的遗弃罪?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呢? 社会学家和法律专家曾指出,由于文化传统及社会现实等多种因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遗弃婴幼儿行为往往惩罚力度较低,执行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这一行为。 法律的神圣遭遇了现实的尴尬,尤其是在偏远农村,该父亲的遗弃行为不但不会受指责,反而被认为是理所当然,丢弃患儿,再生一个健康宝宝,既可摆脱沉重的医疗费用,也不再为孩子的将来但有太多,从农民的思想认识和负担能力来讲,或许都无可厚非。 但天赋人权难道就应该把患婴排除在外吗?“法治湖南”的号召与落实难道就没有病患幼儿的份吗?眼看着两个小生命就要离去,神圣的法律难道就不能张开温暖的怀抱吗? 对此,法律届人士建议,对遗弃婴幼儿的行为仅依靠道德力量已无法杜绝,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加大惩罚力度;同时也呼吁国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建立健全病患儿保障体系,让法律不仅停留在“呼吁”层面,也落实到每个执行的细节。 http://opinion.voc.com.cn/article/201309/20130906162135349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