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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报道] 男子为圆"娶妻梦"拐骗强奸13岁少女获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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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9-11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已过而立之年尚未娶妻的中年男子廖创余,为圆“娶妻梦”,竟产生邪念,将一名精神发育中度迟滞的13岁少女强奸后拐骗至其家中,以“老婆”相待,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9月9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拐骗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创余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家住广西浦北县的被告人廖创余,现年37岁,小学文化。2013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到藤县打工的廖创余,闲暇之余来到藤县藤州镇河东广场观看跳舞,趁胡某(1999年8月出生,精神发育中度迟滞)跳舞休息之机,主动上前搭讪,在交谈中发现胡某的精神有些异常。同年1月24日晚,廖创余再次来到广场观看跳舞,在与胡某闲聊后,便将毫无戒备之心的少女胡某带到藤州镇某宾馆开房。当晚,廖创余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早上5时许,廖创余带着胡某搭班车回到广西浦北县的老家,想将胡某养作老婆。2013年1月26日晚,廖创余在其家中与胡某再次发生性关系。次日,公安人员与被害人家长一起到廖创余的老家将胡某解救出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创余明知被害人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患者而非法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被告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均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且被告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廖创余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其行为又构成拐骗儿童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为保护妇女的性权利和幼女的身心健康,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等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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