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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我市开展禁止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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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士 发表于 2013-9-18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董小菡 通讯员 孟韶俊)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切实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其合法权益,近日,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禁止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通过开展辖区内的劳动用工大摸底、大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苗头和隐患。该局充分发挥“两网化”管理优势,重点检查餐饮娱乐、理发厅、洗车行和“四小企业”(小砖窑、小煤矿、小加工厂、小作坊)等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同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存在疑似使用童工或者尚未构成非法使用童工行为,但劳动条件差又对少年儿童身心健康构成威胁的及时制止,对以“勤工俭学”等名义雇用中小学生、构成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坚决依法查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发现或者举报的非法使用童工违法案件,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做到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据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用人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人社部门处以1万元的罚款。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让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1个月专项行动中,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出动检查人员32人次,出动车辆16台次,检查用人单位75家,书面审查用工单位364家,涉及劳动者22925人,发放宣传材料500余份,清退疑似童工1名。此次专项行动有效地宣传了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政策,增强了广大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少年儿童的自我保护能力,形成了全社会都来支持禁止使用童工的良好氛围,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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