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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丢失新生儿或将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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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提神 发表于 2013-9-22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梁璠
  为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陕西省卫生厅近日出台《陕西省医疗机构重大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发生新生儿丢失、拐卖;因推诿病人、中断治疗,导致患者死亡等13种情形被列为重大安全事件,对这些重大安全事件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违法违规情形的,将依据办法追责。
  陕西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建立重大安全事件隐患报告奖励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或上级行政部门报告隐患。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安全事件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对重大安全事件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相关业务科室应停业,医用设备设施应停止使用,防止危害扩大。重大安全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及时妥善处置,不得隐瞒或延报。
  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医院等次、限期改正、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医疗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医疗机构视责任程度,给予警告、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直至开除的行政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吊销执业证书。
不作为延误救助可追刑责
李琪黄子为
  流浪者求助,往救助站一送,不用管后续事宜?今后这种情况在湖南省长沙市将不再发生。近日,长沙市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首接负责原则、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组建联合巡查队伍等新举措受到广泛关注。该救助新规已正式施行。
  通知要求,民政、公安、城管执法、卫生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首接人员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推诿责任,或者不履行救助职责,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受助,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管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比较长沙市以往的救助管理办法,新规更详细、更明确地对救助工作做出了指导。其中规定,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等人员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无人照料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智障人员等流浪乞讨人员(在自愿求助的前提下)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症病人、传染病人等实施特殊性救助,精神障碍患者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经定点医疗机构甄别后救治。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将同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成立联合巡查队伍,重点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集中和露宿区域的巡查;劝导、引导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
  长沙市还将在3家定点医院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救治病房,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护理员陪护,相关医院不得拒收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现象。

http://news.163.com/13/0922/06/99BVB63A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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