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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政策] 我市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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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淡忘 发表于 2013-10-15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我市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我市按照“市(区)政府负总责,城管调查摸底,民政积极救助,公安主动配合”的原则,要求市(区)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机制。市(区)民政、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我市要求民政部门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坚持流浪乞讨人员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我市要求各级公安、城管部门在日常巡查和执法过程中,对保护性救助对象要直接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进行乞讨或利用拉、缠、抱等形式强讨恶乞扰乱公共秩序的乞讨人员,我市将作为重点惩治教育对象,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城管部门配合进行日常查处和不定期集中整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文)
原贴链接:http://www.wuhaidaily.com/news.aspx?id=8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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